2022沪03破88号上海奥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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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破88号上海奥怡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上海 (略)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略) 第三 (略) :

2023年8月25日, (略) 第三 (略) 裁定认可《上海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8月28日, (略) 第三 (略)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新增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管理人现追加分配,依据财产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拟定《上海 (略)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如下, (略) 批准。

一、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情况

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共9户,债权笔数共11笔,债权分配顺位及债权金额等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债权人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元)

第一次分配金额(人民币:元)

剩余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1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

*

*.2

2

秦春华

*

*

*.11

3

罗辉

*

*

*.17

4

夏建芳

*

*

*.62

5

陈玉叶

*

*

*.7

6

王怀兰

*

*

8113.72

7

周治兰

*

*

9127.94

8

国 (略) (略) (略) (略)

*

*

*.78

职工债权小计

*

*

*

第二顺位: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

1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

0

*

2

国 (略) (略) (略) (略)

*

0

*

3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

0

*

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小计

*

0

*

注: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管理人已按照上表金额向第一顺位债权人中的职工完成了第一次财产分配。第一次分配过程中,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国 (略) (略) (略) (略) 需内部协商确认分配事宜,故管理人预留提存其分配金额合计*。本次追加分 (略) 批准后,管理人将完成前述两家债权人全部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分配工作。

二、本次可供分配财产情况

现因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略) 银行账户资金等原因,有*破产财产可以再次用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收入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1

(2022)沪7101民初1050号案件退还诉讼费用、发还执行款

*

2

奥怡公司银行账户归集资金

*

本次可供分配财产总额

*

收入说明:

1.(2022)沪7101民初1050号案件退还诉讼费用、发还执行款

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略) (略) 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案件案号(2022)沪7101民初1050号,后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王小平、王敬洲分别缴纳出资款3,130,000元、225,000元。后王小平提起上诉,但因王 (略) 催促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 (略) 第三 (略) 于2023年10月24日裁定案件按照王小平自动撤 (略) 理。一审判决自此生效。

(1)2024年1月10日,管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诉讼退费33,640元。

(2)2024年3月18日,管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执行款共计*,其中从 (略) 执行到225,000元,王敬洲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2.奥怡公司银行账户归集资金

管理人于2024年3 (略) 民生银行账户注销事宜,归集资金120.*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综上,现将上述货币财产共计*作为破产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三、第一次财产分配方案中的非货币财产情况(告知债权人当前的追收 (略) 置计划)

1、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略) (略) 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案件案号(2022)沪7101民初1050号,后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王小平、王敬洲分别缴纳出资款3,130,000元、225,000元。后判决正式生效,因王敬洲、王小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管理人 (略) (略) 申请执行。 (略) (略) 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案号(2024)沪7101执53号之二。2024年3月29日, (略) (略) 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敬洲已经履行完毕相应法定义务,王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略) 、姚爱连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 (略) (略) 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案号(2023)沪7101民初1121号,后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债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本案诉讼请求最终均未得到支持,因此债务人实际可追收财产金额0元。

3、管理 (略) 申请执行回转债务人于2022年6月6日向(2021)沪0117执3292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高土才发放的执行款共计*元。 (略) 于2022年10月17日出具(2022)沪0117执5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高土才向债务人返还人民币*元。2023年1月9日, (略) 作出(2022)沪0117执5651号执行裁定书,因高土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于前述案件情况,为提高破 (略) 置效益、降低破产费用,管理人计划将债务人对王小平、高土才分别享有的 (略) 络拍卖方 (略) 置,后续管理人将另行制定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的费用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1

快递费

300.00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2

交通费

711.12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3

通讯费

200.00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4

办公用品费

101.56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5

垫付诉讼费

1294.9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合计

2607.58

特别说明:本次分配完成后如后期有再次追回的资产或其他可用作分配的破产财产,如财产金额少于2000元的,管理人将不再进行分配,该款项将根据有关规 (略) 置。

2、管理人报酬

债务人能够清偿的财产总额为*-2607.58=*。根据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为**12%=*。

(二)经管理人核实,本案无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故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总额为*-*=*。

1、第一顺位债权

第一顺位债权共计*,第一次分配财产共计*,剩余*未获清偿,故管理人仍将向第一顺位债权人进行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第一顺位债权将在本次财产分配中获得全部清偿,债权清偿情况如下:

本次第一顺位债权清偿情况

序号

债权人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元)

债权比例

本次分配金额(人民币:元)

1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

9.71%

*

2

秦春华

*

26.76%

*

3

罗辉

*

14.26%

*

4

夏建芳

*

14.40%

*

5

陈玉叶

*

11.89%

*

6

王怀兰

*

3.88%

*

7

周治兰

*

4.36%

*

8

国 (略) (略) (略) (略)

*

14.74%

*

职工债权小计

*

100%

*

2、第二顺位债权

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在清偿完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后仍剩余*-*=*,第二顺位债权将在本次财产分配中获得部分清偿,债权清偿情况如下:

本次第二顺位债权清偿情况

序号

债权人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元)

债权比例

本次分配金额(人民币:元)

1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

22.88%

*

2

国 (略) (略) (略) (略)

*

57.46%

*

3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

19.66%

*

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小计

*

100%

*

注: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于2024年2月26日支付债务人应缴税款*,导致在本次追加方案实施前国 (略) (略) (略) (略) 所实际享有的第二顺位债权金额由*减少至*。故在本次追加分配方案中,国 (略) (略) (略) (略) 的债权金额实际为*,债权比例减少至57.46%,第二顺位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比例相应增加。

3、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

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在第二顺位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受偿。因目前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尚不足以清偿全部第二顺位债权,故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本次不予清偿。

综上,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追加分配的议案内容,在本分配 (略) 第三 (略) 批准后向债权人进行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上海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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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怡精密-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pdf 下载
,上海

上海 (略)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略) 第三 (略) :

2023年8月25日, (略) 第三 (略) 裁定认可《上海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8月28日, (略) 第三 (略)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新增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管理人现追加分配,依据财产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拟定《上海 (略)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如下, (略) 批准。

一、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情况

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共9户,债权笔数共11笔,债权分配顺位及债权金额等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债权人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元)

第一次分配金额(人民币:元)

剩余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1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

*

*.2

2

秦春华

*

*

*.11

3

罗辉

*

*

*.17

4

夏建芳

*

*

*.62

5

陈玉叶

*

*

*.7

6

王怀兰

*

*

8113.72

7

周治兰

*

*

9127.94

8

国 (略) (略) (略) (略)

*

*

*.78

职工债权小计

*

*

*

第二顺位: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

1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

0

*

2

国 (略) (略) (略) (略)

*

0

*

3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

0

*

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小计

*

0

*

注: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管理人已按照上表金额向第一顺位债权人中的职工完成了第一次财产分配。第一次分配过程中,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国 (略) (略) (略) (略) 需内部协商确认分配事宜,故管理人预留提存其分配金额合计*。本次追加分 (略) 批准后,管理人将完成前述两家债权人全部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分配工作。

二、本次可供分配财产情况

现因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略) 银行账户资金等原因,有*破产财产可以再次用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收入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1

(2022)沪7101民初1050号案件退还诉讼费用、发还执行款

*

2

奥怡公司银行账户归集资金

*

本次可供分配财产总额

*

收入说明:

1.(2022)沪7101民初1050号案件退还诉讼费用、发还执行款

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略) (略) 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案件案号(2022)沪7101民初1050号,后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王小平、王敬洲分别缴纳出资款3,130,000元、225,000元。后王小平提起上诉,但因王 (略) 催促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 (略) 第三 (略) 于2023年10月24日裁定案件按照王小平自动撤 (略) 理。一审判决自此生效。

(1)2024年1月10日,管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诉讼退费33,640元。

(2)2024年3月18日,管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执行款共计*,其中从 (略) 执行到225,000元,王敬洲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2.奥怡公司银行账户归集资金

管理人于2024年3 (略) 民生银行账户注销事宜,归集资金120.*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综上,现将上述货币财产共计*作为破产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三、第一次财产分配方案中的非货币财产情况(告知债权人当前的追收 (略) 置计划)

1、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略) (略) 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案件案号(2022)沪7101民初1050号,后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王小平、王敬洲分别缴纳出资款3,130,000元、225,000元。后判决正式生效,因王敬洲、王小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管理人 (略) (略) 申请执行。 (略) (略) 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案号(2024)沪7101执53号之二。2024年3月29日, (略) (略) 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敬洲已经履行完毕相应法定义务,王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略) 、姚爱连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 (略) (略) 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案号(2023)沪7101民初1121号,后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债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本案诉讼请求最终均未得到支持,因此债务人实际可追收财产金额0元。

3、管理 (略) 申请执行回转债务人于2022年6月6日向(2021)沪0117执3292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高土才发放的执行款共计*元。 (略) 于2022年10月17日出具(2022)沪0117执5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高土才向债务人返还人民币*元。2023年1月9日, (略) 作出(2022)沪0117执5651号执行裁定书,因高土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于前述案件情况,为提高破 (略) 置效益、降低破产费用,管理人计划将债务人对王小平、高土才分别享有的 (略) 络拍卖方 (略) 置,后续管理人将另行制定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的费用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1

快递费

300.00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2

交通费

711.12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3

通讯费

200.00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4

办公用品费

101.56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5

垫付诉讼费

1294.9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合计

2607.58

特别说明:本次分配完成后如后期有再次追回的资产或其他可用作分配的破产财产,如财产金额少于2000元的,管理人将不再进行分配,该款项将根据有关规 (略) 置。

2、管理人报酬

债务人能够清偿的财产总额为*-2607.58=*。根据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为**12%=*。

(二)经管理人核实,本案无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故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总额为*-*=*。

1、第一顺位债权

第一顺位债权共计*,第一次分配财产共计*,剩余*未获清偿,故管理人仍将向第一顺位债权人进行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第一顺位债权将在本次财产分配中获得全部清偿,债权清偿情况如下:

本次第一顺位债权清偿情况

序号

债权人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元)

债权比例

本次分配金额(人民币:元)

1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

9.71%

*

2

秦春华

*

26.76%

*

3

罗辉

*

14.26%

*

4

夏建芳

*

14.40%

*

5

陈玉叶

*

11.89%

*

6

王怀兰

*

3.88%

*

7

周治兰

*

4.36%

*

8

国 (略) (略) (略) (略)

*

14.74%

*

职工债权小计

*

100%

*

2、第二顺位债权

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在清偿完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后仍剩余*-*=*,第二顺位债权将在本次财产分配中获得部分清偿,债权清偿情况如下:

本次第二顺位债权清偿情况

序号

债权人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元)

债权比例

本次分配金额(人民币:元)

1

(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

*

22.88%

*

2

国 (略) (略) (略) (略)

*

57.46%

*

3

(略)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

19.66%

*

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小计

*

100%

*

注: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于2024年2月26日支付债务人应缴税款*,导致在本次追加方案实施前国 (略) (略) (略) (略) 所实际享有的第二顺位债权金额由*减少至*。故在本次追加分配方案中,国 (略) (略) (略) (略) 的债权金额实际为*,债权比例减少至57.46%,第二顺位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比例相应增加。

3、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

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在第二顺位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受偿。因目前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尚不足以清偿全部第二顺位债权,故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本次不予清偿。

综上,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追加分配的议案内容,在本分配 (略) 第三 (略) 批准后向债权人进行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上海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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