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411强清1号2025浙0411强清1号——嘉兴丰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配合清算公告
2025浙0411强清1号2025浙0411强清1号——嘉兴丰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配合清算公告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411强清1号之一
被申请人嘉兴 (略)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2024)浙0411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代某某对被申请人嘉兴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6日指定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被申请人的清算组。
根据《 (略) 法》、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略) 《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如下配合义务:
1.向清算组提交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略) 、清算组的询问;
3. (略) 接管并按要求协助清算组调查。
4. (略) 、清算组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述人员如未履行配合义务,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根据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略) 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2.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 (略) 可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
现向嘉兴 (略)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告送达告知上述事宜,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嘉兴 (略) 的相关人员应 (略) 及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特此公告。
本案承办人:徐法官,联系电话:0573-*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411强清1号之一
被申请人嘉兴 (略)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2024)浙0411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代某某对被申请人嘉兴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6日指定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被申请人的清算组。
根据《 (略) 法》、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略) 《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如下配合义务:
1.向清算组提交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略) 、清算组的询问;
3. (略) 接管并按要求协助清算组调查。
4. (略) 、清算组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述人员如未履行配合义务,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根据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略) 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2.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 (略) 可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
现向嘉兴 (略)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告送达告知上述事宜,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嘉兴 (略) 的相关人员应 (略) 及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特此公告。
本案承办人:徐法官,联系电话:0573-*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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