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411强清1号2025浙0411强清1号——嘉兴丰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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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0411强清1号2025浙0411强清1号——嘉兴丰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411强清1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2024)浙0411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代某某对被申请人嘉兴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6日指定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被申请人的清算组。

嘉兴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21日前向清算组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办公地址: (略) 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26-1号;邮政编码:*;联系人:孙福明;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嘉兴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略) (略) 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权申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本案承办人:徐法官,联系电话:0573-*

二○二五年一月七日

,嘉兴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411强清1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2024)浙0411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代某某对被申请人嘉兴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6日指定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被申请人的清算组。

嘉兴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21日前向清算组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办公地址: (略) 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26-1号;邮政编码:*;联系人:孙福明;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嘉兴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略) (略) 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权申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本案承办人:徐法官,联系电话:0573-*

二○二五年一月七日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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