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8601破184号2024皖8601破184号2024
2024皖8601破184号2024皖8601破184号2024
(略) (略)
公告
(2024)皖8601破184号
2024年8月12日,本院根据孟凡*的申请,裁定受理合肥 (略) 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管理人称债务人合肥 (略) 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05元;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已产生破产费用*,后续仍将产生继续执行职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债务人已明显资不抵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不具备重整、和解的可能性。故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合肥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略) 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也无重整或和解可能,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管 (略)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略)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合肥 (略)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破产程序终结后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裁定宣告合肥 (略) 破产并终结合肥 (略) 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略) (略)
公告
(2024)皖8601破184号
2024年8月12日,本院根据孟凡*的申请,裁定受理合肥 (略) 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管理人称债务人合肥 (略) 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05元;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已产生破产费用*,后续仍将产生继续执行职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债务人已明显资不抵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不具备重整、和解的可能性。故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合肥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略) 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也无重整或和解可能,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管 (略)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略)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合肥 (略)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破产程序终结后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裁定宣告合肥 (略) 破产并终结合肥 (略) 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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