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13破3号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2024川0113破3号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四川 (略)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2024)三洲精密钢管破管字第2-009号
四川 (略) 各债权人:
《四川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7月16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8月2 (略) (略) (略) (2024)川0113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四川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四川 (略) 破产财产实施二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定于2025年1月8日进行,管理人根据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本次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3,#。鉴于3笔职工债权总金额为#已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中全额清偿完毕,职工债权清偿率为100%,无需再进行分配;本案不涉及社保和税收债权;普通债权6笔总金额为22,#,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已清偿10,#,本次普通债权可分配总金额为人民币3,#,普通债权清偿率为66.18%,不足以清偿完毕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劣后债权14,#,劣后债权清偿率为0,无财产可供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四川 (略) 不存在需要进行提存的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四川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四川 (略)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2024)三洲精密钢管破管字第2-009号
四川 (略) 各债权人:
《四川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7月16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8月2 (略) (略) (略) (2024)川0113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四川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四川 (略) 破产财产实施二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定于2025年1月8日进行,管理人根据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本次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3,#。鉴于3笔职工债权总金额为#已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中全额清偿完毕,职工债权清偿率为100%,无需再进行分配;本案不涉及社保和税收债权;普通债权6笔总金额为22,#,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已清偿10,#,本次普通债权可分配总金额为人民币3,#,普通债权清偿率为66.18%,不足以清偿完毕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劣后债权14,#,劣后债权清偿率为0,无财产可供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四川 (略) 不存在需要进行提存的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四川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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