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92破21号常州怡美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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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492破21号常州怡美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常州怡美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常州经 (略) (略) :

各位债权人:

常州经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3年10月8 (略)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常州怡美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3日指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州怡美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拟订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一、 (略) 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般规定

(一) 分配方式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略)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上采取现金分配的方式,即破产管理人将非现金破产财产变价后,以变价所得资金向债权人分配,但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非现金分配方式的除外。

(二) 分配次数

为了能使得债权人能够尽快获得清偿,管理人将根据破产财产变价的实际进度,适时向债权人进行一次性或多次分配。

如果实施多次分配,每次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将根据当期可分配财产数额以及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计算该次的债权清偿比例。最后一次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将综合前期各次分配的实际情况, (略) 破产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

(三)分配方案的表决与生效

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略)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进行第二次表决,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略) 有权做出裁定。

(略) 破产财产分配拟采取分阶段多次分配的方法,每次具体的分配方案将按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裁定认可后,每次具体的分配方案将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略) 批准后执行。

二、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一)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后,截止2024年12月5日,共有1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累计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为(略).15元。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确认债权11户12笔总额计(略).15元。具体情况如下:

经管理人调查,国 (略) 常州经 (略) (略) 共1家申报2笔债权,其中确认为税款债权的金额为(略),确认为普通债权的金额为(略);10家确认为普通债权,金额为(略).56 元。

(二)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所有的债权, (略) 裁定确认后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对于尚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在依法裁定确认之前,如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将由管理人依法 (略) 理。对于清偿资金 (略) 理的债权,如果最终确定债权不成立或者部分不成立,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由管理人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及比例

(一) 分配总体原则

1、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略) 的破产财产将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如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如有)、税款债权(如有)、普通债权的先后顺序分配清偿。

2、余额不能足额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在同一顺序债权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构成及确定

1、破产费用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的规定,破 (略) 的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定, (略) 审定后在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从破产财产中列支。

2、共益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共 (略) 的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具体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 优先类债权的清偿

优先类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税款债权。优先类债权按照下述顺序予以优先清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尚未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2、职工债权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尚未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

3、社保/税款债权

国 (略) 常州经 (略) (略) 共1家申报1笔债权,确认为税款债权的金额为(略)。

(四)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

(略) 的负债情况,可供分配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了全部优先类债权后,将在全体普通破产债权人之间按照同一比例进行分配清偿。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计算公式为:

清偿比例 = 可向普通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数额/(参加分配的债权金额+ (略) 理的债权金额)

四、追加分配

按照上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分配后,如果仍有破产财产的清收和变现,由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变现的具体情况,按照以上分配原则、顺序和办法,编制好分配方案并提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交国库。

常州怡美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常州

常州怡美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常州经 (略) (略) :

各位债权人:

常州经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3年10月8 (略)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常州怡美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3日指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州怡美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拟订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一、 (略) 破产财产分配的一般规定

(一) 分配方式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略)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上采取现金分配的方式,即破产管理人将非现金破产财产变价后,以变价所得资金向债权人分配,但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非现金分配方式的除外。

(二) 分配次数

为了能使得债权人能够尽快获得清偿,管理人将根据破产财产变价的实际进度,适时向债权人进行一次性或多次分配。

如果实施多次分配,每次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将根据当期可分配财产数额以及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计算该次的债权清偿比例。最后一次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将综合前期各次分配的实际情况, (略) 破产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

(三)分配方案的表决与生效

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略)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进行第二次表决,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略) 有权做出裁定。

(略) 破产财产分配拟采取分阶段多次分配的方法,每次具体的分配方案将按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裁定认可后,每次具体的分配方案将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略) 批准后执行。

二、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一) 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后,截止2024年12月5日,共有1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累计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为(略).15元。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确认债权11户12笔总额计(略).15元。具体情况如下:

经管理人调查,国 (略) 常州经 (略) (略) 共1家申报2笔债权,其中确认为税款债权的金额为(略),确认为普通债权的金额为(略);10家确认为普通债权,金额为(略).56 元。

(二)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所有的债权, (略) 裁定确认后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对于尚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在依法裁定确认之前,如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将由管理人依法 (略) 理。对于清偿资金 (略) 理的债权,如果最终确定债权不成立或者部分不成立,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由管理人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及比例

(一) 分配总体原则

1、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略) 的破产财产将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如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如有)、税款债权(如有)、普通债权的先后顺序分配清偿。

2、余额不能足额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在同一顺序债权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构成及确定

1、破产费用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的规定,破 (略) 的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定, (略) 审定后在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从破产财产中列支。

2、共益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共 (略) 的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具体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 优先类债权的清偿

优先类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税款债权。优先类债权按照下述顺序予以优先清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尚未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2、职工债权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尚未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

3、社保/税款债权

国 (略) 常州经 (略) (略) 共1家申报1笔债权,确认为税款债权的金额为(略)。

(四)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

(略) 的负债情况,可供分配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了全部优先类债权后,将在全体普通破产债权人之间按照同一比例进行分配清偿。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计算公式为:

清偿比例 = 可向普通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数额/(参加分配的债权金额+ (略) 理的债权金额)

四、追加分配

按照上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分配后,如果仍有破产财产的清收和变现,由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变现的具体情况,按照以上分配原则、顺序和办法,编制好分配方案并提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交国库。

常州怡美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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