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9破50号全艺公司、日利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全艺公司、日利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2023)粤19破50、97号
(略) (略) :
东莞 (略) 全体债权人:
东莞日利 (略) 全体债权人:
东莞 (略) 、东莞日利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如下:
一、债权人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管理人审查核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有83位债权人,101笔债权,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34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其中税款债权*.9元,社保债权*.24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元,普通债权*.2元。
二、表决票发放与回收情况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为:
1.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
根据管理人送达的《全艺公司、日利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对于无法送达或拒签的债权人,视为其放弃参加/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略) (略) 明确表示拒收本次会议材料,视为缺席本次会议,故本次债权人会议实际到会82人。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82位,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34元,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0元。
管理人共收到14位债权人的寄回的表决票共计14张。
三、表决结果统计
根据管理人在会议中的说明,管理人已明确告知各债权人,对于无故逾期提交表决票的债权人,若已表决同意《对债权人会议邮寄与书面表决方案》,则视为同意票,其他债权人视为弃权; (略) 、日利公司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就《邮寄与书面表决方案》的表决结果,共有13位债权人未同意上述方案,故本报告中视为同意票已排除该13位债权人。
(一)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
根据管理人统计的投票结果:同意67票(视为同意56票),不同意15票。同意该项提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81.71%,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7.57%。本项表决事项通过。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报告!
东莞 (略) 管理人
东莞日利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艺公司、日利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2023)粤19破50、97号
(略) (略) :
东莞 (略) 全体债权人:
东莞日利 (略) 全体债权人:
东莞 (略) 、东莞日利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如下:
一、债权人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管理人审查核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有83位债权人,101笔债权,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34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其中税款债权*.9元,社保债权*.24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元,普通债权*.2元。
二、表决票发放与回收情况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为:
1.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
根据管理人送达的《全艺公司、日利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对于无法送达或拒签的债权人,视为其放弃参加/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略) (略) 明确表示拒收本次会议材料,视为缺席本次会议,故本次债权人会议实际到会82人。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82位,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34元,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0元。
管理人共收到14位债权人的寄回的表决票共计14张。
三、表决结果统计
根据管理人在会议中的说明,管理人已明确告知各债权人,对于无故逾期提交表决票的债权人,若已表决同意《对债权人会议邮寄与书面表决方案》,则视为同意票,其他债权人视为弃权; (略) 、日利公司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就《邮寄与书面表决方案》的表决结果,共有13位债权人未同意上述方案,故本报告中视为同意票已排除该13位债权人。
(一)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
根据管理人统计的投票结果:同意67票(视为同意56票),不同意15票。同意该项提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81.71%,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7.57%。本项表决事项通过。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报告!
东莞 (略) 管理人
东莞日利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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