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1破5号北京嘉宝田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及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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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京01破5号北京嘉宝田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及法律风险提示

北京嘉 (略) 破产清算案

接管公告及法律风险提示

北京嘉 (略) 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4年12月13日, (略) 第一 (略) 裁定受理北京嘉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4)京01破申1267号),并于2025年1月3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嘉 (略) 管理人, (略) 的破产清算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管理人 (略)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具有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占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配合管理人接管,及时向管理人进行移交工作。现管理人通知你方(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向管理 (略)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1.债务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

2.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基础证照;

3.债务人的房屋、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生产经营设备、电子设备等动产,以及软件、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证书;

4.债务人的财务账册、会计账簿、银行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

5.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资料、U盾、密码器等银行账户资料;

6.债务人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等人事档案;

7.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等的文书材料等文书材料;

8.债务人的银行本票、支票、股票、证券、提货单、运货单等有价证券;

9.债务人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

10.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的资料;

11.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的资料;

12.债务人的应收债务资料等;

13.债务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1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5.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16.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7.债务人的其他资料。

二、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就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1.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略)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略) 可以拘传, (略) 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罚款。

4.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5.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移交或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需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管理人也将依法履职, (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交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略) 破产清算案管理人联系人:韩玮 (略)。

(以下无正文)

北京嘉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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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 (略) 破产清算案

接管公告及法律风险提示

北京嘉 (略) 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4年12月13日, (略) 第一 (略) 裁定受理北京嘉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4)京01破申1267号),并于2025年1月3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嘉 (略) 管理人, (略) 的破产清算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管理人 (略)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具有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占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配合管理人接管,及时向管理人进行移交工作。现管理人通知你方(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向管理 (略)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1.债务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

2.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基础证照;

3.债务人的房屋、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生产经营设备、电子设备等动产,以及软件、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证书;

4.债务人的财务账册、会计账簿、银行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

5.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资料、U盾、密码器等银行账户资料;

6.债务人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等人事档案;

7.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等的文书材料等文书材料;

8.债务人的银行本票、支票、股票、证券、提货单、运货单等有价证券;

9.债务人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

10.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的资料;

11.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的资料;

12.债务人的应收债务资料等;

13.债务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1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5.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16.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7.债务人的其他资料。

二、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就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1.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略)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略) 可以拘传, (略) 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罚款。

4.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5.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移交或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需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管理人也将依法履职, (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交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略) 破产清算案管理人联系人:韩玮 (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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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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