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强清235号北京天发天炬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接管公告及法律责任提示
2024京01强清235号北京天发天炬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接管公告及法律责任提示
北京 (略) 强制清算案
接管公告及法律责任提示
北京 (略) 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4年11月7日, (略) 第一 (略) 裁定受理湖北 (略) 申请北京 (略)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申请(案号为:(2024)京01清申373号),并于2024年11月21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清算组。
现清算组就本案接管工作告知如下:
一、接管工作
根据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全面接管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现清算组要求各相关方于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移交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
4.房屋、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生产经营设备、电子设备等动产,以及软件、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证书;
5.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银行账户资料、U盾、密码器等银行账户资料;
6.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7.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等人事档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8.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9.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
10.被申请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如无法交出上述应交接的财产、印章、帐册、文书等资料,应向清算组提交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支持。
二、风险提示
(一)被申请人有关管理人员应当配合清算组工作,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可以 (略) 强制执行。
(二)清算组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清算组应当及时 (略) (略) 理。
(三)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 (略) 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1.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2.隐匿、转移清算财产;
3.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 (略) 分或分配被申请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四)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清算组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五)被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被申请人其他人员等相关方利用职权自被 (略) 获取的非 (略) 财产,清算组有权取回清算财产。
(六) (略) 受理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七)被申请人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八)被申请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相关人员及时与清算组取得联系,清算组联系方式如下:
清算组成员:韩玮
联系电话:*
北京 (略) 清算组
2025年1月8日
北京 (略) 强制清算案
接管公告及法律责任提示
北京 (略) 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4年11月7日, (略) 第一 (略) 裁定受理湖北 (略) 申请北京 (略)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申请(案号为:(2024)京01清申373号),并于2024年11月21日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申请人清算组。
现清算组就本案接管工作告知如下:
一、接管工作
根据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全面接管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现清算组要求各相关方于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移交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
4.房屋、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生产经营设备、电子设备等动产,以及软件、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证书;
5.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银行账户资料、U盾、密码器等银行账户资料;
6.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7.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等人事档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8.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9.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
10.被申请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如无法交出上述应交接的财产、印章、帐册、文书等资料,应向清算组提交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支持。
二、风险提示
(一)被申请人有关管理人员应当配合清算组工作,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可以 (略) 强制执行。
(二)清算组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清算组应当及时 (略) (略) 理。
(三)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 (略) 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1.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2.隐匿、转移清算财产;
3.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 (略) 分或分配被申请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四)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清算组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五)被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被申请人其他人员等相关方利用职权自被 (略) 获取的非 (略) 财产,清算组有权取回清算财产。
(六) (略) 受理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七)被申请人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八)被申请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相关人员及时与清算组取得联系,清算组联系方式如下:
清算组成员: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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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略) 清算组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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