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682破1号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告2024鄂0682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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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682破1号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告2024鄂0682破1号

湖 (略) (略)

公告

(2024)鄂0682破1号

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裁定受理湖北千丽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湖北华仁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湖北千丽 (略) 管理人。为保证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湖北千丽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略) 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罚款、拘传、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略)

二〇三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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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略)

湖 (略) (略)

公告

(2024)鄂0682破1号

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裁定受理湖北千丽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湖北华仁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湖北千丽 (略) 管理人。为保证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湖北千丽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略) 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罚款、拘传、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略)

二〇三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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