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破154号关于东莞灏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东莞 (略)
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粤尚灏汶破管字第12号
(略) (略) 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2024)粤19破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 (略) 破产清算,并作出(2024)粤19破154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及开展相关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东莞 (略) 职工债权人共17名,其中职工16人,垫付职工债权的1人。截至2025年1月8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 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5年1月15日止。
职工在公示期间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特此公示。
东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附:1.东莞 (略) 职工债权清单;
2. 管理人联系方式: 李福康 *。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 (略) 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东莞 (略)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 ||
序号 | 姓名 | 职工债权数额(元) |
1 | 郭天锐 | * |
2 | 韩兴云 | * |
3 | 何海英 | *.5 |
4 | 黄润如 | * |
5 | 雷绍宁 | * |
6 | 李翠聪 | *.5 |
7 | 李旺华 | *.5 |
8 | 聊锦宇 | *.5 |
9 | 唐友军 | * |
10 | 洗晓珍 | * |
11 | 肖寒 | *.5 |
12 | 熊友池 | *.5 |
13 | 杨涛 | * |
14 | 张小松 | * |
15 | 钟敏 | *.5 |
16 | 钟省超 | * |
17 | (略) (略) | *.5 |
合计 | * |
关于东莞 (略)
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粤尚灏汶破管字第12号
(略) (略) 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2024)粤19破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 (略) 破产清算,并作出(2024)粤19破154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及开展相关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东莞 (略) 职工债权人共17名,其中职工16人,垫付职工债权的1人。截至2025年1月8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 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5年1月15日止。
职工在公示期间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特此公示。
东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附:1.东莞 (略) 职工债权清单;
2. 管理人联系方式: 李福康 *。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 (略) 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东莞 (略) 职工债权公示清单 | ||
序号 | 姓名 | 职工债权数额(元) |
1 | 郭天锐 | * |
2 | 韩兴云 | * |
3 | 何海英 | *.5 |
4 | 黄润如 | * |
5 | 雷绍宁 | * |
6 | 李翠聪 | *.5 |
7 | 李旺华 | *.5 |
8 | 聊锦宇 | *.5 |
9 | 唐友军 | * |
10 | 洗晓珍 | * |
11 | 肖寒 | *.5 |
12 | 熊友池 | *.5 |
13 | 杨涛 | * |
14 | 张小松 | * |
15 | 钟敏 | *.5 |
16 | 钟省超 | * |
17 | (略) (略) | *.5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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