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1126破7号蕲春县蕲阳学校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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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1126破7号蕲春县蕲阳学校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湖北省蕲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6破7号

申请人:蕲春县蕲阳学校管理人。

2024年12月27日,蕲春县蕲阳学校 (略) 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蕲春县蕲阳学校的破产程序。管理人认为,管理人未接管到蕲春县蕲阳学校任何财产、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学校人员也不能提交有关材料,导致学校财产状况不清,目前管理人查询到的学校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蕲春县蕲阳学校已终止办学,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同时,根据《 (略)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略) 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规定,因蕲春县蕲阳学校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学校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故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 (略)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财产,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蕲春县蕲阳学校的债务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蕲春县蕲阳学校破产;

二、终结蕲春县蕲阳学校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晓勇

审判员:江豫军

审判员:蔡晓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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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阳学校宣告破产裁定.pdf 下载
,蕲春县
湖北省蕲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6破7号

申请人:蕲春县蕲阳学校管理人。

2024年12月27日,蕲春县蕲阳学校 (略) 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蕲春县蕲阳学校的破产程序。管理人认为,管理人未接管到蕲春县蕲阳学校任何财产、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学校人员也不能提交有关材料,导致学校财产状况不清,目前管理人查询到的学校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蕲春县蕲阳学校已终止办学,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同时,根据《 (略)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略) 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规定,因蕲春县蕲阳学校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学校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故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 (略)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财产,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蕲春县蕲阳学校的债务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蕲春县蕲阳学校破产;

二、终结蕲春县蕲阳学校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晓勇

审判员:江豫军

审判员:蔡晓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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