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26破40号浦江县人民法院:2024浙0726破40号——浙江浦江大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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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726破40号浦江县人民法院:2024浙0726破40号——浙江浦江大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浙 江 省 浦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 0726 破 40 号 2024 年 12 月 5 日,本院根据李银凤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浦江大山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指定浙江仙华律 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浦 (略) 的管理人。 浙江浦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 人应在 2025 年 1 月 25 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 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 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浦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2 月 15 日前向浙 江浦 (略) 管理人(通讯方式: (略) 浦江县文溪 东路 335 号四楼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黄律师 *)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 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 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浦 (略) 的债务人 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浦 (略) 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时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浙江 浦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 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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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破40号公告(一债会.pdf 下载
,浙江,浦江县

浙 江 省 浦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 0726 破 40 号 2024 年 12 月 5 日,本院根据李银凤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浦江大山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指定浙江仙华律 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浦 (略) 的管理人。 浙江浦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 人应在 2025 年 1 月 25 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 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 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浦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2 月 15 日前向浙 江浦 (略) 管理人(通讯方式: (略) 浦江县文溪 东路 335 号四楼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黄律师 *)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 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 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浦 (略) 的债务人 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浦 (略) 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时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浙江 浦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 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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