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527破5号关于请求终结绥宁鸿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宣告破产的申请书
2024湘0527破5号关于请求终结绥宁鸿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宣告破产的申请书
关于请求终结绥宁 (略) 破产清算程序并宣告破产的申请书
绥 (略) :
2024年7月8日,依据申请人 (略) 的申请,绥 (略) 依法作出(2024)湘0527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绥宁 (略) 破产清算一案,绥 (略) 并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湘0527破5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宏达 (略) 为绥宁 (略) 的破产管理人。现管理人就办理本案的相 (略) 报告如下:
一、绥宁 (略) 基本情况
绥宁 (略) 成立于2007年07月05日,公 (略) ,登记住所地为绥宁县关峡乡,法定代表人李明雄,工商注册号:(略),注册资本为(略)元,公司股东为李明雄(持股44.4%)、李胜(持股27.8%)、成绥东(持股27.8%),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三位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其经营范围为:松烤板杉板枋杉松大芯板加工、销售。公 (略) 于吊销状态。
二、管理人对绥宁 (略) 的调查情况
绥宁 (略) 财产情况:经 (略) 申请的查询结果及通过管理人自行前往相关行政单位查询及接管绥宁 (略) 的情况体现,现绥宁 (略) 名下无任何财产,包括保险、税务、银行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
三、管理人工作情况
1.管理人前期接管工作准备。管理 (略) 指定后,由公司负责人黎宏牵头成立绥宁 (略) 破产清算专项工作小组,并第一时间前往 (略) 、绥宁 (略) 所在地、 (略) 张贴、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绥宁 (略) 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债务 (略) 财务人员的责任及其义务, (略) 相关资料事宜。
2.管理人内部工作统筹。管理人团队召开案情分析会,明确团队工作人员分工、职责,并制定绥宁 (略) 破产清算推进工作时间表,完成定期制定的工作,定期召开项目内部例会,管理人团队快速锁定了办案目标和办案关键,明晰了行动计划,效果良好。
3.管理人资料调查和财产调查。明确分工及工作内容后,管理人全面启动外围资料调查和财产调查。
4.受理债权申报情况。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1笔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85 181元。
经核查、核对,审查确定无异议债权1户1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85 181元。其中,享有特定担保的债权0户0笔,债权金额为0元;职工债权0户0笔,债权金额0元;税费债权0户0笔,债权金额为0元:普通债权1户1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85 181元。
四、管理人后续工作安排
鉴于,现绥宁 (略) 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包括保险、税务、银行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绥宁 (略) 法定代表人称对外应收账款(略)元左右,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管理人不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为: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 破产财产在扣除上述第(一)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管理人建议
鉴于,现目前绥宁 (略) 无其它财产可供分配,结合绥宁 (略) 目前债务情况,根本无法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不存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 (略) 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现管 (略) 终结绥宁 (略) 破产清算程序并宣告绥宁 (略) 破产。
申请人:绥宁 (略) 管理人
2024年11月22日
关于请求终结绥宁 (略) 破产清算程序并宣告破产的申请书
绥 (略) :
2024年7月8日,依据申请人 (略) 的申请,绥 (略) 依法作出(2024)湘0527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绥宁 (略) 破产清算一案,绥 (略) 并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湘0527破5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宏达 (略) 为绥宁 (略) 的破产管理人。现管理人就办理本案的相 (略) 报告如下:
一、绥宁 (略) 基本情况
绥宁 (略) 成立于2007年07月05日,公 (略) ,登记住所地为绥宁县关峡乡,法定代表人李明雄,工商注册号:(略),注册资本为(略)元,公司股东为李明雄(持股44.4%)、李胜(持股27.8%)、成绥东(持股27.8%),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三位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其经营范围为:松烤板杉板枋杉松大芯板加工、销售。公 (略) 于吊销状态。
二、管理人对绥宁 (略) 的调查情况
绥宁 (略) 财产情况:经 (略) 申请的查询结果及通过管理人自行前往相关行政单位查询及接管绥宁 (略) 的情况体现,现绥宁 (略) 名下无任何财产,包括保险、税务、银行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
三、管理人工作情况
1.管理人前期接管工作准备。管理 (略) 指定后,由公司负责人黎宏牵头成立绥宁 (略) 破产清算专项工作小组,并第一时间前往 (略) 、绥宁 (略) 所在地、 (略) 张贴、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绥宁 (略) 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债务 (略) 财务人员的责任及其义务, (略) 相关资料事宜。
2.管理人内部工作统筹。管理人团队召开案情分析会,明确团队工作人员分工、职责,并制定绥宁 (略) 破产清算推进工作时间表,完成定期制定的工作,定期召开项目内部例会,管理人团队快速锁定了办案目标和办案关键,明晰了行动计划,效果良好。
3.管理人资料调查和财产调查。明确分工及工作内容后,管理人全面启动外围资料调查和财产调查。
4.受理债权申报情况。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1笔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85 181元。
经核查、核对,审查确定无异议债权1户1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85 181元。其中,享有特定担保的债权0户0笔,债权金额为0元;职工债权0户0笔,债权金额0元;税费债权0户0笔,债权金额为0元:普通债权1户1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85 181元。
四、管理人后续工作安排
鉴于,现绥宁 (略) 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包括保险、税务、银行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绥宁 (略) 法定代表人称对外应收账款(略)元左右,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管理人不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为: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 破产财产在扣除上述第(一)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管理人建议
鉴于,现目前绥宁 (略) 无其它财产可供分配,结合绥宁 (略) 目前债务情况,根本无法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不存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 (略) 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现管 (略) 终结绥宁 (略) 破产清算程序并宣告绥宁 (略) 破产。
申请人:绥宁 (略) 管理人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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