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7破8号关于城固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设备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关于城固 (略) 物资设备权利人
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11月16日作出(2024)陕07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城固 (略) (以下简称“汉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观韬(西安) (略) 破产管理人。
2024年10月29日,管理人在城固县博望镇江 (略) 发现存 (略) 内部的设备一批,包括玻璃储物柜、制冷柜,现场状态为闲置, (略) 无财务账册核实上述物资设备权属,存在所有权归属其他权利人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之规定,如上述 (略) 以外第三人所有,请相关权利人在7日内依法向管理人行使财产取回权,行使取回权需提交相关证据并说明事实理由。如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将依法对上述设 (略) 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均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城固 (略) 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附:现状照片
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辛律师029-8813 0329
临时办公地址: (略) (略) (略) 10号企图时代大厦1 (略) 1007
关于城固 (略) 物资设备权利人
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11月16日作出(2024)陕07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城固 (略) (以下简称“汉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观韬(西安) (略) 破产管理人。
2024年10月29日,管理人在城固县博望镇江 (略) 发现存 (略) 内部的设备一批,包括玻璃储物柜、制冷柜,现场状态为闲置, (略) 无财务账册核实上述物资设备权属,存在所有权归属其他权利人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之规定,如上述 (略) 以外第三人所有,请相关权利人在7日内依法向管理人行使财产取回权,行使取回权需提交相关证据并说明事实理由。如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将依法对上述设 (略) 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均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城固 (略) 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附:现状照片
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辛律师029-8813 0329
临时办公地址: (略) (略) (略) 10号企图时代大厦1 (略)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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