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甘0982破1号敦煌市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2024甘0982破1号敦煌市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略) 丽都国 (略) 各债权人:
(略) 丽都国 (略) 破产管理人提议, (略) (略) 决定, (略) 丽都国 (略) 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月24日下午15时3 (略) (略) 七里镇法庭(地址: (略) 七里 (略) 内七里镇法庭)召开,会议形式:现场参会。要求参会人员务必在2025年1月24日下午15时前进行现场签到,望准时参加。
参会人员须提交下列证件: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用于管理人留存,下同);债权人是机构(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参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出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时已经提交的除外)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特此通知。
(略) 丽都国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电话:(略)
附:债权人会议议程
债权人会议议程
1.管理人作《履行职务工作报告》;
2.核查债权;
3.通报《审计报告》;
4.表决《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丽都国 (略) 债权人会议职权及注意事项:
一、 债权人会议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 (略) 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 (略) 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 注意的事项
(一)会议的召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 (略) 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略) 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略) 丽都国 (略) 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 (略) 丽都国 (略) 破产管理人提议, (略) (略) 决定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请求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四)债权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财产分配方案),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略) 丽都国 (略) 各债权人:
(略) 丽都国 (略) 破产管理人提议, (略) (略) 决定, (略) 丽都国 (略) 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月24日下午15时3 (略) (略) 七里镇法庭(地址: (略) 七里 (略) 内七里镇法庭)召开,会议形式:现场参会。要求参会人员务必在2025年1月24日下午15时前进行现场签到,望准时参加。
参会人员须提交下列证件: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用于管理人留存,下同);债权人是机构(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参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出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时已经提交的除外)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特此通知。
(略) 丽都国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电话:(略)
附:债权人会议议程
债权人会议议程
1.管理人作《履行职务工作报告》;
2.核查债权;
3.通报《审计报告》;
4.表决《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丽都国 (略) 债权人会议职权及注意事项:
一、 债权人会议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 (略) 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 (略) 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 注意的事项
(一)会议的召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 (略) 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略) 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略) 丽都国 (略) 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 (略) 丽都国 (略) 破产管理人提议, (略) (略) 决定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请求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四)债权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财产分配方案),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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