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闽05破2号石狮市瑞炜捷衡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通知书
2025闽05破2号石狮市瑞炜捷衡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通知书
接管通知书
(2025)瑞炜捷衡破管字第7号
(略) (略) 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略) (略) 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闽05破申365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日作出(2025)闽05破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
现管理人通知贵方于本通知书公告之日起十日内, (略) (略) 移交/ (略) (略) 所有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如有电子版资料,请发送至管理人联系人邮箱。
以下为交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列示的内容):
1.债务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
2.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基础证照;
3.债务人的房屋、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生产经营设备、 电子设备等动产,以及软件、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证书;
4.债务人的财务账册、会计账簿、银行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
5.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资料、U盾、密码器等银行账户资料;
6.债务人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等人事档案;
7.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等的文书材料;
8.债务人的银行本票、支票、股票、证券、提货单、运货单等有价证券;
9.债务人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
10.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的资料;
11.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的资料;
12.债务人的应收债务资料等;
13.债务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1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5.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16.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7.债务人的其他资料。
二 、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1.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略)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略) 可以拘传, (略) 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罚款。
4.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5.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移交或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需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管理人也将依法履职, (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9日
接管通知书
(2025)瑞炜捷衡破管字第7号
(略) (略) 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略) (略) 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闽05破申365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日作出(2025)闽05破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
现管理人通知贵方于本通知书公告之日起十日内, (略) (略) 移交/ (略) (略) 所有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如有电子版资料,请发送至管理人联系人邮箱。
以下为交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列示的内容):
1.债务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
2.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基础证照;
3.债务人的房屋、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生产经营设备、 电子设备等动产,以及软件、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证书;
4.债务人的财务账册、会计账簿、银行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
5.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资料、U盾、密码器等银行账户资料;
6.债务人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等人事档案;
7.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等的文书材料;
8.债务人的银行本票、支票、股票、证券、提货单、运货单等有价证券;
9.债务人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
10.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的资料;
11.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的资料;
12.债务人的应收债务资料等;
13.债务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1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5.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16.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7.债务人的其他资料。
二 、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1.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略)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略) 可以拘传, (略) 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罚款。
4.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5.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移交或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需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管理人也将依法履职, (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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