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568号债务人及其主要人员配合清算通知
2024京01破568号债务人及其主要人员配合清算通知
北京 (略) 管理人
通知书
(2024)京01破568号
北京 (略) 、暨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兼经理刘彦阳、暨股东天津 (略) 、暨监事高嵩、暨财务负责人孙晓光: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2024)京01破申1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8日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 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院定于2025年3月3日上午9 (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务必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与北京 (略) 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非现场会议事宜。
特此通知。
北京 (略) 管理人
二O二五年元月九日
管理人联系人:吴律师 联系电话: * *
北京 (略) 管理人
通知书
(2024)京01破568号
北京 (略) 、暨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兼经理刘彦阳、暨股东天津 (略) 、暨监事高嵩、暨财务负责人孙晓光: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2024)京01破申1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8日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 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院定于2025年3月3日上午9 (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务必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与北京 (略) 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非现场会议事宜。
特此通知。
北京 (略) 管理人
二O二五年元月九日
管理人联系人:吴律师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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