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一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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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过往没有涉及任何债务的法律纠纷。
3.意向承租方须没有犯罪记录。
4.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该出租标的按现状对外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可到标的现场了解各项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承租方需按确定经营范围的实际经营需求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4.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首次租金。
5.标的租金不含物业电费。电费按照相关部门核定价格乘于实用度数计算收取。
1、本出租项目权属人为广州大厦,承租方需与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
2、出租方及出租方上级单位对承租方承租的经营场地有经营调整(包含但不仅限于存在企业改制、清算、破产重组、因#方上级主管部门、 (略) 主体变更、 (略) 管理模式调整,包括#方写字楼、商铺出租 (略) 撤销、调整以及其他因出租方无法控制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情况),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任何补偿,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过往没有涉及任何债务的法律纠纷。
3.意向承租方须没有犯罪记录。
4.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该出租标的按现状对外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可到标的现场了解各项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承租方需按确定经营范围的实际经营需求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4.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首次租金。
5.标的租金不含物业电费。电费按照相关部门核定价格乘于实用度数计算收取。
1、本出租项目权属人为广州大厦,承租方需与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
2、出租方及出租方上级单位对承租方承租的经营场地有经营调整(包含但不仅限于存在企业改制、清算、破产重组、因#方上级主管部门、 (略) 主体变更、 (略) 管理模式调整,包括#方写字楼、商铺出租 (略) 撤销、调整以及其他因出租方无法控制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情况),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任何补偿,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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