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01破5号关于新疆荣盛天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报告含债权表
关于新疆 (略) 债权报告
(2023)新0104破3号
各位新疆 (略) 债权人:
(略) (略) 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任新疆 (略) 一案的管理人。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 (略) (略) 确定,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截止目前,共有41户债权人申报55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1户15笔,总额为人民币*.82元;税收债权共1户,总额为人民币*.69元;普通债权共40户40笔,总额为人民币*.58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28户28笔,总额为人民币*.89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1户1笔,总额为人民币*.5元;税收债权共1户,总额为人民币*.49元(滞纳金作为劣后债权人民币*.2元);普通债权共26户26笔(其中13户13笔债权部分确认),总额为人民币*.9元。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不成立的共6户19笔(含4户撤回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2元。另,管理人认为仍需进一步不足证据查明事实的,暂缓确认债权7户7笔,总额为人民币*.86元。
经管理人调查,普通职工债权48户48笔,总额为人民币*.04元。其中,管理人确认职工债权共36户36笔,确认总额为人民币*.87元;管理人对10户10笔,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声明表示高管放弃债权,管理人 (略) 理,待调查确认后,如未放弃债权参照普通职工平均工资认定债权,保留拖欠社保数额;对2笔2户非职工财务人员申报审查后按普 (略) 理。
各债权具体如下:
1、借款合同债权,根据管理人调查大部分借款形成为:申报人向银行贷款,贷款直接用于债务人。申报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无转账记录,管理人对该部分债权暂缓确认;对于有合同有转账记录的予以确认。
2、租赁合同债权,分已结算和未结算两种情况,未结算的按照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调查情况统一确认为2020年5月为撤场时间,计算债权金额。
3、法院判调的债权,核实执行情况,未执行到位的,予以确认。
4、投资经营合同债权,针对奇台县蒙奇商业广场商用房,签订的《经营管理委托合同》, (略) 商用房,后将房屋经营管理权交由荣盛,签订固定经营管理期限,由荣盛进行每年返利。此类债权,有判决的按判决确认债权,主张判决前的返利债权不予确认;无判决的确认三年返利,之前返利超过时效。破产受理后返利不予确认。
5、金融债权,证据较为充分,有判决的予以确认;另,有一批银行担保债权,债务人合同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约定期限为贷款到期2年,办理展期,保证期限至展期到期2年,2020.11.23日到期。不可撤销担保函上未约定担保期限,管理人认为属于约定不明;2020.11.26撤诉,根据《民法典》692条规定,保证期限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不予确认。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债权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1月16日。
债权申报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须在公告期满7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核查结束后十五日 (略) 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既不申请异议又不提起诉讼的或经复核后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2025年1月9日
附:1、债权申报表;
2、债权表(确认债权、暂缓确认债权、不予确认债权);
3、职工债权表。
管理人联系电话:童律师*;孙律师*
关于新疆 (略) 债权报告
(2023)新0104破3号
各位新疆 (略) 债权人:
(略) (略) 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任新疆 (略) 一案的管理人。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 (略) (略) 确定,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截止目前,共有41户债权人申报55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1户15笔,总额为人民币*.82元;税收债权共1户,总额为人民币*.69元;普通债权共40户40笔,总额为人民币*.58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28户28笔,总额为人民币*.89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1户1笔,总额为人民币*.5元;税收债权共1户,总额为人民币*.49元(滞纳金作为劣后债权人民币*.2元);普通债权共26户26笔(其中13户13笔债权部分确认),总额为人民币*.9元。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不成立的共6户19笔(含4户撤回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2元。另,管理人认为仍需进一步不足证据查明事实的,暂缓确认债权7户7笔,总额为人民币*.86元。
经管理人调查,普通职工债权48户48笔,总额为人民币*.04元。其中,管理人确认职工债权共36户36笔,确认总额为人民币*.87元;管理人对10户10笔,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声明表示高管放弃债权,管理人 (略) 理,待调查确认后,如未放弃债权参照普通职工平均工资认定债权,保留拖欠社保数额;对2笔2户非职工财务人员申报审查后按普 (略) 理。
各债权具体如下:
1、借款合同债权,根据管理人调查大部分借款形成为:申报人向银行贷款,贷款直接用于债务人。申报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无转账记录,管理人对该部分债权暂缓确认;对于有合同有转账记录的予以确认。
2、租赁合同债权,分已结算和未结算两种情况,未结算的按照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调查情况统一确认为2020年5月为撤场时间,计算债权金额。
3、法院判调的债权,核实执行情况,未执行到位的,予以确认。
4、投资经营合同债权,针对奇台县蒙奇商业广场商用房,签订的《经营管理委托合同》, (略) 商用房,后将房屋经营管理权交由荣盛,签订固定经营管理期限,由荣盛进行每年返利。此类债权,有判决的按判决确认债权,主张判决前的返利债权不予确认;无判决的确认三年返利,之前返利超过时效。破产受理后返利不予确认。
5、金融债权,证据较为充分,有判决的予以确认;另,有一批银行担保债权,债务人合同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约定期限为贷款到期2年,办理展期,保证期限至展期到期2年,2020.11.23日到期。不可撤销担保函上未约定担保期限,管理人认为属于约定不明;2020.11.26撤诉,根据《民法典》692条规定,保证期限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不予确认。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债权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1月16日。
债权申报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须在公告期满7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核查结束后十五日 (略) 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既不申请异议又不提起诉讼的或经复核后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2025年1月9日
附:1、债权申报表;
2、债权表(确认债权、暂缓确认债权、不予确认债权);
3、职工债权表。
管理人联系电话:童律师*;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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