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725破7号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表
各位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之一为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将审查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等。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履行前述职责。现特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有关债权申报、审查情况,并提交《 (略) 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因本案债权申报与登记工作量大,部分财务材料缺失,且部分债权因存在证据材料不充分,相关事实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等原因,无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对全部债权的确认工作,故仍有部分债权待确认。
(二)针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目前管理人审查意见包括三种:确认、不确认及待确认。
对于待确认债权而言, (略) 结论,管理人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继续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并根据最终审查意见将待确认债权分别归入确认或不确认债权,并提交债权人书面核查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三)关于未开发票的债权金额部分, (略) 与部分债权人签订的购销等合同约定,桦港公司支付价款后,债权人应当依法开 (略) 付款前,应当全额开具发票。因桦港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停止向债权人付款,故部 (略) 开具发票, (略) 欠付价款予以申报。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略) (略) 理符合会计准则,债权人对已收款但未开具发 (略) 重整程序中实际受偿金额,在接受分 (略) 开具发票, (略) 可以拒绝支付债权清偿款。
(四)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异议、反映的相关情况、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根据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对己做出的债权审查结论进行修改。
(五)对于本次会议上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适时提请原 (略) 依法裁定确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位债权人如对管理人确认金额中自身债权或他人债权有异议,请自行下载并填写《债权核查异议表》并及时提交给管理人,如有新证据的也应一并提交。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各位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之一为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将审查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等。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履行前述职责。现特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有关债权申报、审查情况,并提交《 (略) 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因本案债权申报与登记工作量大,部分财务材料缺失,且部分债权因存在证据材料不充分,相关事实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等原因,无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对全部债权的确认工作,故仍有部分债权待确认。
(二)针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目前管理人审查意见包括三种:确认、不确认及待确认。
对于待确认债权而言, (略) 结论,管理人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继续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并根据最终审查意见将待确认债权分别归入确认或不确认债权,并提交债权人书面核查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三)关于未开发票的债权金额部分, (略) 与部分债权人签订的购销等合同约定,桦港公司支付价款后,债权人应当依法开 (略) 付款前,应当全额开具发票。因桦港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停止向债权人付款,故部 (略) 开具发票, (略) 欠付价款予以申报。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略) (略) 理符合会计准则,债权人对已收款但未开具发 (略) 重整程序中实际受偿金额,在接受分 (略) 开具发票, (略) 可以拒绝支付债权清偿款。
(四)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异议、反映的相关情况、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根据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对己做出的债权审查结论进行修改。
(五)对于本次会议上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适时提请原 (略) 依法裁定确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位债权人如对管理人确认金额中自身债权或他人债权有异议,请自行下载并填写《债权核查异议表》并及时提交给管理人,如有新证据的也应一并提交。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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