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04破105号2024浙0304破105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略) (略) (略)
公 告
(2024)浙0304破10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张振岚的申请,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浙0304破申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 (略) 破产清算一案,于2025年1月10日指定浙江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 (略) 管理人。温州 (略) 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詹瑞丰、倪智文,联系号码:*,*。地址: (略) (略) 娄桥街道建设大厦26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3月18日上午9时0 (略) (略) (略) 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略) (略) (略)
公 告
(2024)浙0304破10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张振岚的申请,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浙0304破申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 (略) 破产清算一案,于2025年1月10日指定浙江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 (略) 管理人。温州 (略) 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詹瑞丰、倪智文,联系号码:*,*。地址: (略) (略) 娄桥街道建设大厦26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3月18日上午9时0 (略) (略) (略) 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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