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3破1120号2024寺库电子破管字第4号-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证章照禁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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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沪03破1120号2024寺库电子破管字第4号-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证章照禁用公告

上海 (略)

证章照禁用公告

(2024)寺库电子破管字第4号

(略) 第三 (略) (下称“ (略) ”)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沪03破1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略) 申请的上海 (略) (下称寺库电子)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24)沪03破1120号决定书,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已向寺库电子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发布接管通知,但有关人员至今拒不配合交接寺库电子的任何资料,为防止有关人员侵害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寺库电子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寺库电子财产、证照章、财务账簿、合同文书等资料,不得擅自签订合同,亦不得擅自对外支付款项,禁止个别清偿!

二、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寺库电子的证章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无论任何人占有或使用,已构成非法占有,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向管理人移交。

三、 自破产受理之日起,管理人未批准寺库电子有关人员使用证章照,未授权任何人员代表寺库电子签署任何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寺库电子签订的协议无效。

四、 非法占有人向管理人移交之前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与寺库电子及管理人无关。

五、 管理人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9日

如发现任何人违法使用寺库电子证照章等资料的,请向管理人举报。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22号外滩中心26楼,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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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略)

证章照禁用公告

(2024)寺库电子破管字第4号

(略) 第三 (略) (下称“ (略) ”)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沪03破1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略) 申请的上海 (略) (下称寺库电子)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24)沪03破1120号决定书,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已向寺库电子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发布接管通知,但有关人员至今拒不配合交接寺库电子的任何资料,为防止有关人员侵害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寺库电子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寺库电子财产、证照章、财务账簿、合同文书等资料,不得擅自签订合同,亦不得擅自对外支付款项,禁止个别清偿!

二、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寺库电子的证章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无论任何人占有或使用,已构成非法占有,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向管理人移交。

三、 自破产受理之日起,管理人未批准寺库电子有关人员使用证章照,未授权任何人员代表寺库电子签署任何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寺库电子签订的协议无效。

四、 非法占有人向管理人移交之前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与寺库电子及管理人无关。

五、 管理人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上海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9日

如发现任何人违法使用寺库电子证照章等资料的,请向管理人举报。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22号外滩中心26楼,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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