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2破2号公告
2024陕02破2号公告
公 告
(2024)陕02破2号
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以(2024)陕02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 理铜川澳鹿 (略) 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10 月15日以(2024)陕02鉴破3号决定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为铜川澳鹿 (略) 破产管理人。铜川澳鹿生物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15日前,向铜川澳 鹿 (略)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113号大话南门*中心12层陕西博 硕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曹莹、蔡明亮;联系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 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铜川澳 鹿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铜川 澳鹿 (略) 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21日上午9:30在 (略) 中级人 (略) 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 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
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0二五年一月九日
公 告
(2024)陕02破2号
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以(2024)陕02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 理铜川澳鹿 (略) 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10 月15日以(2024)陕02鉴破3号决定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为铜川澳鹿 (略) 破产管理人。铜川澳鹿生物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15日前,向铜川澳 鹿 (略)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113号大话南门*中心12层陕西博 硕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曹莹、蔡明亮;联系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 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铜川澳 鹿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铜川 澳鹿 (略) 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21日上午9:30在 (略) 中级人 (略) 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 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
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0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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