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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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 (略)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国 (略)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发文日期】 2024-12-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推动构建 (略) 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 (略) 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 (略) 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 (略) 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 (略) 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 (略) 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 (略) 网站远程办理申报, (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 (略) 、北 (略) 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 (略)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


【发文单位】 国 (略)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国 (略)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发文日期】 2024-12-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推动构建 (略) 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 (略) 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 (略) 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 (略) 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 (略) 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 (略) 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 (略) 网站远程办理申报, (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 (略) 、北 (略) 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 (略) 证监会 (略) 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 (略)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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