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82破10号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裁定
(略)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282破10号之五
申请人:安徽 (略) 管理人。
负责人:杨桢。
202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24)皖1282破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安徽 (略) 管理人制作的第一次分配方案,并由管理人执行。2025年1月8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安徽 (略) 破产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作了《安徽 (略)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 (略) 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享有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职权。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本案中,安徽 (略) 管理人编制的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债权清偿符合法律规定及已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对安徽 (略) 管理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安徽 (略)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于 中 德
审 判 员 席 凤 丽
审 判 员 王 永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漫 锦
附:《安徽 (略)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
安徽 (略)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
经对安徽 (略) 资产和负债全面、详细地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以安徽杰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杰会(2024)456号《专项审计报告》和安徽东昇房 (略) 出具的皖东昇价评字[2024]第137号《评估报告》及安徽 (略) 资产实际拍卖成交结果为依据,对安徽 (略) 的破 (略) 理分配,提出以下方案:
一、安徽 (略) 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略)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安徽 (略) 破产财产总额为16,(略)
截至目前,根据管理人接管及实际拍卖成交结果,安徽 (略) 资产价值总额为16,(略)。具体组成如下:
序号 | 类 别 | 金 额(元) |
1 | 银行存款 | (略) |
2 | 土地、厂房及附属物拍卖成交价 | 14,(略) |
3 | 存货拍卖成交价 | 1,(略) |
4 | 商标拍卖成交价 | (略) |
5 | 机器设备拍卖成交价 | (略) |
合计 | 16,(略) |
三、安徽 (略) 破产财产的分配形式
安徽 (略) 破产财产变现后,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债权人。
四、本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项目、顺序及数额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计4,(略),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基于其优先受偿债权,第一次分配已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2,(略),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特别说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受偿金额需扣减相应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
(二)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合计14,(略),本次分配对象为安徽融观供 (略) ,清偿金额为1,(略)。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以该特定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截至2025年1月8日,强茗塑业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人共4名,优先债权审核金额合计14,(略),分别为:
1、安徽融观供 (略) ,其债权为13,(略),抵押物为存货,对应评估值为5,(略),抵押物变现价款为1,(略),不足清偿的债权12,(略)转为普通债权;
2、和运 (略) ,其债权为2,(略),融资租赁物为部分设备,对应评估值为(略);
3、 (略) (略) (已更名为 (略) ),其债权为1,(略),融资租赁物为部分设备,对应评估值为(略);
4、 (略) 发展中小企业 (略) ,其债权为9,(略),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2号、3号厂房建设工程,对应评估值为11,(略),抵押物变现价款为9,(略),不足清偿的债权(略)转为普通债权。另,基于其优先债权9,(略),第一次分配 (略) 发展中小企业 (略) 5,(略)。
因和运 (略) 、 (略) (略) ( (略) )的债权待定,暂将其债权总额认定为优先债权。清偿时,以其对应的融资租赁物变现价款优先清偿,融资租赁物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对应债权金额的,不足部分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本次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分配对象为安徽融观供 (略) ,明细如下表(单位:元):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总额 | 其中 | 本次清偿优先债权额 | 其中包含 | ||
优先债权 | 普通债权 | 应承担的破产费用 | 抵押权人支付管理人的报酬 | ||||
1 | 安徽融观供 (略) | 1,(略) | 1,(略) | 12,(略) | 1,(略) | (略) | (略) |
关于本次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分配备注:基于本次清偿,实际转给安徽融观供 (略) 的金额为1,(略)(本次清偿优先债权额1,(略)-应承担的破产费用(略)-应支付管理人报酬(略))
特别说明: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最终受偿金额需扣减相应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
(三)破产费用1,(略),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规定,此项共为1,(略)(含管理人报酬(略)),此费用含暂估费用,最终以实际发 (略) 裁定为准。对于预算实际执行后的结余部分,将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依次清偿。
2、破产费用1,(略)已于第一次分配时全额清偿。上述第(二)项债权清偿时,债权人承担的破产费用(略).21元(不包含抵押权人支付管理人的报酬),计入破产费用总额1,(略)中。
(四)职工债权总额(略),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1项所列的强茗塑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共计(略),已于第一次分配全额清偿,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备注:和运 (略) 、 (略) (略) ( (略) )的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及普通债权的清偿未列入本次分配方案。本次清偿完毕剩余资产,待所有债权确定后进行第三次分配。
以上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 (略) 予以批准。
安徽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略)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282破10号之五
申请人:安徽 (略) 管理人。
负责人:杨桢。
202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24)皖1282破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安徽 (略) 管理人制作的第一次分配方案,并由管理人执行。2025年1月8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安徽 (略) 破产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作了《安徽 (略)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 (略) 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享有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职权。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本案中,安徽 (略) 管理人编制的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债权清偿符合法律规定及已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对安徽 (略) 管理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安徽 (略)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于 中 德
审 判 员 席 凤 丽
审 判 员 王 永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漫 锦
附:《安徽 (略)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
安徽 (略)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
经对安徽 (略) 资产和负债全面、详细地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以安徽杰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杰会(2024)456号《专项审计报告》和安徽东昇房 (略) 出具的皖东昇价评字[2024]第137号《评估报告》及安徽 (略) 资产实际拍卖成交结果为依据,对安徽 (略) 的破 (略) 理分配,提出以下方案:
一、安徽 (略) 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略)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安徽 (略) 破产财产总额为16,(略)
截至目前,根据管理人接管及实际拍卖成交结果,安徽 (略) 资产价值总额为16,(略)。具体组成如下:
序号 | 类 别 | 金 额(元) |
1 | 银行存款 | (略) |
2 | 土地、厂房及附属物拍卖成交价 | 14,(略) |
3 | 存货拍卖成交价 | 1,(略) |
4 | 商标拍卖成交价 | (略) |
5 | 机器设备拍卖成交价 | (略) |
合计 | 16,(略) |
三、安徽 (略) 破产财产的分配形式
安徽 (略) 破产财产变现后,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债权人。
四、本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项目、顺序及数额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计4,(略),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基于其优先受偿债权,第一次分配已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2,(略),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特别说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受偿金额需扣减相应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
(二)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合计14,(略),本次分配对象为安徽融观供 (略) ,清偿金额为1,(略)。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以该特定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截至2025年1月8日,强茗塑业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人共4名,优先债权审核金额合计14,(略),分别为:
1、安徽融观供 (略) ,其债权为13,(略),抵押物为存货,对应评估值为5,(略),抵押物变现价款为1,(略),不足清偿的债权12,(略)转为普通债权;
2、和运 (略) ,其债权为2,(略),融资租赁物为部分设备,对应评估值为(略);
3、 (略) (略) (已更名为 (略) ),其债权为1,(略),融资租赁物为部分设备,对应评估值为(略);
4、 (略) 发展中小企业 (略) ,其债权为9,(略),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2号、3号厂房建设工程,对应评估值为11,(略),抵押物变现价款为9,(略),不足清偿的债权(略)转为普通债权。另,基于其优先债权9,(略),第一次分配 (略) 发展中小企业 (略) 5,(略)。
因和运 (略) 、 (略) (略) ( (略) )的债权待定,暂将其债权总额认定为优先债权。清偿时,以其对应的融资租赁物变现价款优先清偿,融资租赁物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对应债权金额的,不足部分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本次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分配对象为安徽融观供 (略) ,明细如下表(单位:元):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总额 | 其中 | 本次清偿优先债权额 | 其中包含 | ||
优先债权 | 普通债权 | 应承担的破产费用 | 抵押权人支付管理人的报酬 | ||||
1 | 安徽融观供 (略) | 1,(略) | 1,(略) | 12,(略) | 1,(略) | (略) | (略) |
关于本次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分配备注:基于本次清偿,实际转给安徽融观供 (略) 的金额为1,(略)(本次清偿优先债权额1,(略)-应承担的破产费用(略)-应支付管理人报酬(略))
特别说明: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最终受偿金额需扣减相应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
(三)破产费用1,(略),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规定,此项共为1,(略)(含管理人报酬(略)),此费用含暂估费用,最终以实际发 (略) 裁定为准。对于预算实际执行后的结余部分,将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依次清偿。
2、破产费用1,(略)已于第一次分配时全额清偿。上述第(二)项债权清偿时,债权人承担的破产费用(略).21元(不包含抵押权人支付管理人的报酬),计入破产费用总额1,(略)中。
(四)职工债权总额(略),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1项所列的强茗塑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共计(略),已于第一次分配全额清偿,本次分配不予清偿。
备注:和运 (略) 、 (略) (略) ( (略) )的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及普通债权的清偿未列入本次分配方案。本次清偿完毕剩余资产,待所有债权确定后进行第三次分配。
以上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 (略) 予以批准。
安徽 (略)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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