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91破121号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2024苏0591破121号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苏州 (略) (略) 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苏0591破12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略) 清算组申请苏州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2024)苏0591破12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 (略) 管理人。负责人为张世玉。
2024年10月28日,管理人制作的《苏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2024年12月17日,苏州 (略) (略) 作出(2024)苏0591破121号民事裁定书之三,裁定确认分配方案。
现特依据裁定确认的分配方案根据现有破产财产制定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一、本次参加分配的破产财产债权情况
截止到2024年12月15日,债权总金额为4,#,其中社保债权#、公积金债权1,216元、普通债权4,#。
二、现有破产财产总额
本次破产财产总额为#,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1 | 设备、车辆、商标打包拍卖款 | # |
合计 | / | # |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比例和金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金额8370元,如下表:
序号 | 破产费用名称 | 金额(元) |
1 | 刻章费 | 270 |
2 | 邮寄费 | 100 |
3 | 预留的费用(包括邮寄、注销、公告、差旅等费用) | 600 |
4 | 评估费 | 8,000元 |
5 | 案件受理费 | # |
6 | 管理人报酬 | # |
合计 | / | # |
扣除上述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8,370元、预留的破产费用6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剩余破产财产为#。管理人报酬计算方式:
#×12%=#。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略) 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作出分配。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及案件受理费后,本次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位清偿。分配明细如下: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共计0元;
第二顺位:公积金债权1,216元,本次公积金债权可分配金额1,216元,分配比例100%;
第三顺位:税款债权0元;
第四顺位:社保债权#,本次社保债权可分配金额#,分配比例100%;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4,#,本次普通债权可分配金额#,分配比例0.9819%;
详见破产债权分配明细表。
(三)追加分配
1、其他后续追回的财产,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顺位继续分配,向全体债权人公示。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债权人名下自有账户),实施转账支付。
管理人自本方案 (略) 审核批准后的,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未提供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债权被保全、划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如有未发生的预留费用、银行账户利息等款项,在 (略) 理完后续诉讼事务仍有剩余,且可供分配金额大于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将根据确定的分配原则和方式追加分配,不再另行表决、征询意见。
(四)如管理人追索到财产,为方便起见,如需进行再次分配,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新增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管理 (略) 确定数额收取,新增破产财产将按照本项目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直接依法分配。
五、特别说明
各位债权人若对本分配实施方案(含附件《破产财产分配表》)中记载的债权、分配额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方案之日(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实施分配。在此期间,管理人发现债权额存在需要核减情形的,管理人将对本次分配做相应调整,不再另作说明。
苏州 (略) 管理人
日期:2025年1月12日
附: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附:
苏州 (略) 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明细表(2025/1/8) |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人金额(人民币/元) | 债权性质 | 清偿率 | 分配金额/元 |
1 | 苏州 (略) 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 1,216 | 公积金债权 | 100% | # |
2 | 国 (略) 苏州 (略) (略) 独墅湖科 (略) 分局 | # | 社保债权 | 100% | # |
3 | 李鑫 | 4,300,000 | 普通债权 | 0.9819% | #.70 |
4 | 国 (略) 苏州 (略) (略) 独墅湖科 (略) 分局 | 567.27 | 普通债权 | 0.9819% | 5.57 |
合计 | 4,# | # |
苏州 (略) (略) 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苏0591破12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 (略) 清算组申请苏州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2024)苏0591破12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 (略) 管理人。负责人为张世玉。
2024年10月28日,管理人制作的《苏州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2024年12月17日,苏州 (略) (略) 作出(2024)苏0591破121号民事裁定书之三,裁定确认分配方案。
现特依据裁定确认的分配方案根据现有破产财产制定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一、本次参加分配的破产财产债权情况
截止到2024年12月15日,债权总金额为4,#,其中社保债权#、公积金债权1,216元、普通债权4,#。
二、现有破产财产总额
本次破产财产总额为#,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1 | 设备、车辆、商标打包拍卖款 | # |
合计 | / | # |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比例和金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金额8370元,如下表:
序号 | 破产费用名称 | 金额(元) |
1 | 刻章费 | 270 |
2 | 邮寄费 | 100 |
3 | 预留的费用(包括邮寄、注销、公告、差旅等费用) | 600 |
4 | 评估费 | 8,000元 |
5 | 案件受理费 | # |
6 | 管理人报酬 | # |
合计 | / | # |
扣除上述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8,370元、预留的破产费用6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剩余破产财产为#。管理人报酬计算方式:
#×12%=#。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略) 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作出分配。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及案件受理费后,本次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位清偿。分配明细如下: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共计0元;
第二顺位:公积金债权1,216元,本次公积金债权可分配金额1,216元,分配比例100%;
第三顺位:税款债权0元;
第四顺位:社保债权#,本次社保债权可分配金额#,分配比例100%;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4,#,本次普通债权可分配金额#,分配比例0.9819%;
详见破产债权分配明细表。
(三)追加分配
1、其他后续追回的财产,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顺位继续分配,向全体债权人公示。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债权人名下自有账户),实施转账支付。
管理人自本方案 (略) 审核批准后的,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未提供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债权被保全、划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如有未发生的预留费用、银行账户利息等款项,在 (略) 理完后续诉讼事务仍有剩余,且可供分配金额大于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将根据确定的分配原则和方式追加分配,不再另行表决、征询意见。
(四)如管理人追索到财产,为方便起见,如需进行再次分配,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新增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管理 (略) 确定数额收取,新增破产财产将按照本项目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直接依法分配。
五、特别说明
各位债权人若对本分配实施方案(含附件《破产财产分配表》)中记载的债权、分配额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方案之日(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实施分配。在此期间,管理人发现债权额存在需要核减情形的,管理人将对本次分配做相应调整,不再另作说明。
苏州 (略) 管理人
日期:2025年1月12日
附: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附:
苏州 (略) 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明细表(2025/1/8) |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人金额(人民币/元) | 债权性质 | 清偿率 | 分配金额/元 |
1 | 苏州 (略) 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 1,216 | 公积金债权 | 100% | # |
2 | 国 (略) 苏州 (略) (略) 独墅湖科 (略) 分局 | # | 社保债权 | 100% | # |
3 | 李鑫 | 4,300,000 | 普通债权 | 0.9819% | #.70 |
4 | 国 (略) 苏州 (略) (略) 独墅湖科 (略) 分局 | 567.27 | 普通债权 | 0.9819% | 5.57 |
合计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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