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1强清10号北京伯远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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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京01强清10号北京伯远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为保证 (略) (以下称“ (略) ”)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略) 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申报的主体

(略) 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

1.债权申报登记表。

2.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填写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金额最多可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3.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机构 (略) 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 (略) 场监督管理机关等有关权力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债权人本人签名)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确保清算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地址(见附件5)。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 (略) 审理,一、 (略) 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 (略) 强制执行的,还须 (略) 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 (略) 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 (略) 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 (略) 第一 (略) (略) 强制清算申请之日,即2024年12月20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 (略) 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表、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明确说明需要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

3.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人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4.如债权人为外国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参加强制清算程序的证明,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国或第三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强制清算程序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强制清算程序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5.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为一式两份(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6.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清算组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清算组通知后五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清算组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略) 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日(即2025年1月6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申报地点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申报地址如下:

地址: (略) (略) 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8层

邮编:(略)

联系人:苏留钰

电话: 010-(略)、(略)

四、债权登记程序

(一)债权人按本指引的要求向工作人员邮寄提交申报材料

(二)工作人员审查申报人的身份

1.自然人债权人

审查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证明资料。申报人为债权人本人的,审查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资料)显示的债权人身份要素与申报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上显示的身份要素(如姓名等)是否一致;申报人为代理人的,还须审查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申报人是否为授权书上的受托人。

2.机构债权人

审查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证明资料。审查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资料)显示的债权人名称与申报机构的名称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的, (略) 场监督管理机关等有关权力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该审查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申报人为代理人的,还须审查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申报人是否为授权委托书上的受托人。

(三)审查申报材料

审查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机构债权人)或者由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个人债权人)。

(四)登记归档

债权登记完毕,将债权申报材料归档并妥善存管。

五、其他事项

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 (略) 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附件:

1. 债权申报登记表

2. 债权申报书

3.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 授权委托书

5. 送达地址确认书

6. 承诺函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
(略) 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附件.pdf 下载
, (略)

为保证 (略) (以下称“ (略) ”)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略) 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申报的主体

(略) 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

1.债权申报登记表。

2.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填写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金额最多可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3.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机构 (略) 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 (略) 场监督管理机关等有关权力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债权人本人签名)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确保清算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地址(见附件5)。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 (略) 审理,一、 (略) 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 (略) 强制执行的,还须 (略) 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 (略) 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 (略) 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 (略)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 (略) 第一 (略) (略) 强制清算申请之日,即2024年12月20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 (略) 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表、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明确说明需要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

3.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人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4.如债权人为外国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参加强制清算程序的证明,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国或第三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强制清算程序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强制清算程序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5.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为一式两份(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6.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清算组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清算组通知后五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清算组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略) 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日(即2025年1月6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申报地点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申报地址如下:

地址: (略) (略) 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8层

邮编:(略)

联系人:苏留钰

电话: 010-(略)、(略)

四、债权登记程序

(一)债权人按本指引的要求向工作人员邮寄提交申报材料

(二)工作人员审查申报人的身份

1.自然人债权人

审查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证明资料。申报人为债权人本人的,审查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资料)显示的债权人身份要素与申报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上显示的身份要素(如姓名等)是否一致;申报人为代理人的,还须审查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申报人是否为授权书上的受托人。

2.机构债权人

审查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证明资料。审查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资料)显示的债权人名称与申报机构的名称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的, (略) 场监督管理机关等有关权力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该审查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申报人为代理人的,还须审查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申报人是否为授权委托书上的受托人。

(三)审查申报材料

审查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机构债权人)或者由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个人债权人)。

(四)登记归档

债权登记完毕,将债权申报材料归档并妥善存管。

五、其他事项

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 (略) 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附件:

1. 债权申报登记表

2. 债权申报书

3.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 授权委托书

5. 送达地址确认书

6. 承诺函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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