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05破30号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
(略) 名流房 (略) 重整案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略) (略) (略) 根据 (略) 名流房 (略) (以下简称“名流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皖0705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 (略) 重整一案,并作出(2024)皖0705破30号决定书,经竞选方式选任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略) 名流房 (略) 破产重整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略) 重整程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略) 资产的有效整合与重新配置, (略) 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依法公平清偿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重整投资人的引入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开展,接受各方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投资人招募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1、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面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
2、本招募公告的具体内容由管理人负责解释,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合理调整招募进度,包括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投资人招募。
3、本招募公告的编制目的是让参与报名的 (略) 的情况有所了解,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未必完整描述资产的实际状况及瑕疵情况。
4、参选重整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理解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投资人在提供投资资金外可能需要承担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一旦提交报名材 (略) 的现状,也视为对本次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程序完全确认并同意承担所有风险。
5、本招募公告并不能替代参选重整投资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参选重整投资 (略) 投资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披露的信息外,建议需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专业意见。
二、 (略) 的工商登记情况
(略) 名流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8XG;法定代表人:汪伟胜;注册资本(略)万人民币;股东安徽 (略) 持有公司51%股权, (略) 49%股权,住所位于 (略) (略) 中段;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三、 (略) 项目情况
1、项目土地使用情况
2011年5月18日, (略) 与 (略) (略) (现为“ (略) 自然资 (略) ”)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略)出让(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18号合同对应的为地块一、合同编号为(略)出让(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19号合同对应的为地块二、地块4-2。
以上三地块均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序号 | 名称 | 证书号 | 面积㎡ | 使用年限至 | 性质 |
1 | 18#地块一 | 铜国用(2012)(略)号 | (略).35 | 2081/5/20 | 商业、居住用地 |
2 | 19#地块二 | 铜国用(2011)(略)号 | (略).52 | 2081/5/20 | 商业、居住用地 |
3 | 19#地块4-2 | 铜国用(2011)(略)号 | (略).07 | 2081/5/20 | 商业、居住用地 |
以上地块开发项目为栖凤名城项目。
2、地块总建筑指标情况
(1)三个地块的总建筑指标:用地面积:(略).94㎡;建筑总面积:(略).3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略).05㎡(住宅(略).05㎡,商业(略)㎡、 (略) 场5000㎡、配套4150㎡),地下建筑面积(略).3㎡。机动车位2484个(地面停车位444个,地下停车位2040个)。总户数2958户,容积率1.78。
(2)其中,18#合同地块一指标:用地面积:(略).35㎡,建筑总面积(略).1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略).88㎡(住宅(略).68㎡、商业3261.2㎡、配套2580㎡),地下建筑面积(略).3㎡,户数1184户,容积率1.545,机动车停车位1211个(地面停车位217户,地下停车位994户);
(3)其中,19#合同地块4-2指标:用地面积(略).27㎡,建筑总面积(略).2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略).27㎡,地下建筑面积(略)㎡。容积率1.785.机动车停车位551个(地面停车位97个,地下停车位454个)
(4)其中,19#合同地块2指标:用地面积(略).52㎡,建筑总面积(略).9㎡(住宅(略).1㎡、商业5552.8㎡(已建)、 (略) 场5000平方米(已建)、配套700㎡(已建),地下建筑面积(略)㎡,容积率2.21,机动车停车位722个(地面停车位130,地下停车位592个)。
以上披露的指标以已批复的相关规划文件数据为准。
3、已开发完成建筑面积情况
(1)地块一:1#-16#、S-2、保交楼栋17#-21#、25#-27#,合计开发建筑面积为(略).52㎡。
(2)地块二:1#-3#、11#/12#/13#/15#/16#、17#、18#,作为廉租房建设完毕,合计开发建筑面积为(略).9㎡。
(3)地块4-2(朝阳苑):1#-3#、4#-11#及地库,合计开发建筑面积为(略).09㎡。
以上合计(略).51㎡,
以上指标以已完成和已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纳入本次重整的在建工程及未开发建筑面积情况(简称“重整项目资产”)
(1)在建工程
地块一:22#-24#、28#-35#合计11栋、垃圾转运站及地下室:(略).98㎡。
图表一(现状图为下文的图一、图二):
地块 | 楼栋号 | 面积㎡ | 施工情况 |
地块一 | 22 | 4639.74 | 正负零 |
23 | 2954.37 | 主体封顶 | |
24 | 1786.89 | 主体封顶 | |
28 | 4490.75 | 正负零 | |
29 | 3504.92 | 主体封顶 | |
30 | 5100.18 | 主体封顶 | |
31 | 4422.43 | 地下室底板完成 | |
32 | 4760.62 | 地下室底板完成 | |
33 | 4746.78 | 主体封顶 | |
34 | 4424 | 主体封顶 | |
35 | 4468 | 未开发建设 | |
地下室 | (略).3 | 已完成(略)㎡,剩余(略).3㎡未建设 | |
垃圾中转站 | 110 | ||
合计 | (略).98 | ||
23#、24#、29#、30#、33#、34#楼主体已封顶,墙体已完成80%,22#、28#楼已施工至正负零,31#、32#地下室底板已完成 |
(2)未开发面积
地块一、35#/36#/37#/38#/39#=(略).35+未建地下室(略).3=(略).65
图表二(现状图为下文的图一、图二、图三):
地块 | 楼栋号# | 面积㎡ | 开发建设情况 |
地块一 | 35 | 4468 | 未开发,系图表一的35#楼 |
36 | 4934.71 | 未开发施工 | |
37 | 8575.44 | 未开发施工 | |
38 | 8953.41 | 未开发施工 | |
39 | 8828.79 | 未开发施工 | |
地下室(约) | (略) | 未开发施工,系图表一的剩余未建地下室面积 | |
合计 | (略).35 |
3、地块二(即原安置房转商业住宅地块):
图表三(现状图为下文的图四):
地块 | 楼栋号# | 面积㎡ | 开发建设情况 |
地块二 | 5 | (略).3 | 未开发施工 |
6 | (略).37 | 未开发施工 | |
7 | 8316.55 | 未开发施工 | |
8 | 8316.55 | 未开发施工 | |
9 | 8316.55 | 未开发施工 | |
10 | (略).56 | 未开发施工 | |
19 | 5470.34 | 未开发施工 | |
20 | 5167.18 | 未开发施工 | |
人防地下室 | 5503.39 | 未开发施工 | |
开闭所 | 154.70 | 未开发施工 | |
地下室 | (略).24 | 未开发施工 | |
合计 | (略).73 | 该地块进行部分桩基施工 |
该地块已完成部分基坑工程
(3)在建工程、未开发地块现状照片在附件照片图
五、重整投资方式
1、管理人不对本次重整投资方式进行限定。投资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和本项目实际情况自主提出合法、合规、切实有效可行的投资方式,重整投资方式列示以下几种:垫资续建式投资、共益债投资、共益债投资+代建管理+续建、共益债投资+续建、承债式收购投资等或其他合法方式,以上方式,重整投资人可选择一种或两种联合方式。
2、除承债式收购投资方式外的均统称为债权投资方式(即垫资续建式投资、共益债投资、共益债投资+代建管理+续建、共益债投资+续建等以债权重整投资的方式)。即投资人向债务人提供共益债借款或垫资建设,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利息,用于债务人复工复建及生产经营,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可决定提前分期偿还。
3、本次招募中,投资人可对上文披露的全部重整项目地块进行投资,也可选择分别对重整项目中的地块一、地块二分别重整投资,但整体重整投资的方案且具有可行性的方案优先。
4、重整投资人可组成联合体参与重整投资,联合体需明确牵头一方,联合体之间对招募方承担连带责任。
5、共益债+续建等一体化方式的,即投资人可以确定符合条件的房产开发托管方(如需)、或续建工程总包施工单位,组成投资联合体参与重整。
6、最终的共益债投资金额以实际招募到的金额且以实际使用的共益债金额为准。共益债投资人针对共益债金额可全额提供或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提供,以最终使用的共益债金额为准。
7、共益债资金用途将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项目重整续建工程款、办理各类证照、竣工验收所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等,以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费用。
六、投资保障措施及投资回报
1、确认共益债性质。即投资人如采取债权投资方式,其借入资金将以共益债性质在重组协议及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确认并可依法优先清偿。
2.优先退出。即投资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新增现金、资产等偿债资源在依法清偿在先优先权(如有)、投资本息、托管费、工程款及其他共益债务后,项目剩余偿债资金和资产来源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其他债权人。
3、债权投资期限。采取债权投资方式,资金使用期限预计 3—5 年, 利息按季度/半年/年计提,并在具有有效资金来源时支付,投资额度及年利率由投资人在投资方案中提出。
4、托管费(含项目代建管理费用、营销费用、代建品牌使用费等,以上如有) 按销售收入计提,由投资人在投资方案中明确,最终由招募方和投资人协商确定。
5、工程造价原则上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筑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费率需下浮,下浮比例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报价,具体由投资人在投资方案中明确,最终由招募方和投资人协商。
6、其他未尽事项可在最终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明确。
七、报名基本条件
1、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投资人应知道并接受重整投资风险,并完全接受本招募公告的全部内容;
3、投资人应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投资人应拥有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金进行重整投资,提供相关资金资信证明;
5、投资人应当具备与其选择的投资方式相对应的资质条件,如投资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或指定的托管方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如需)或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且资信优良,总包施工单位需要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
6、投资人既可以单独投资,也可以组成联合体投资。联合体投资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符合上述条件(资质条件除外,联合体成员可以分别具备),同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 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募。联合体各成员间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
(七)具有经营同类业务的经验及背景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八、招募流程
本次投资人招募以公告等形式公开进行, (略) 站、 媒体发布招募公告。
(一)参选的重整投资人报名
1、本公告发布后,意向投资人即可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投资人印章):
(1)投资意向书:内容包括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业绩情况等内容的说明,以及有利于体现投资人实力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明示愿意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以上内容和格式自拟)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单位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报名保证金:报名后签署《保密协议》并在报名期结束前向指定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略)元,缴纳报名保证金后即可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管理人予以配合。未按规定签署《保密协议》并缴纳报名保证金的,将视为放弃尽调及投资人参选资格。参与报名的重整投资人如最终确定为中选人,该报名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指定收款账户:户名: (略) 名流房 (略) 管理人;开户行: (略) 铜陵义安支行;账号:(略))
3、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 2 月6日 17 时止。参选投资人未在报名截止日前提交前述文件、签署《保密协议》并缴纳报名保证金,视为放弃。
4、有意向的潜在报名人在本公告发布后,可自行到项目现场踏勘,并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及其他报名前的准备工作,费用自理。
(二)尽职调查
尽调时间:自缴纳报名保证金之日起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次日)。确因特殊且合规理由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招募情况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初步方案的提交
1、尽职调查时间届满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参选重整投资人需提交初步重整投资方案及如下资料:
(1)有权决策机关作出的同意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决议;
(2)良好商誉的证明或承诺,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证明(存款、授信、保函等),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优势说明等;
(3)有约束力的初步重整投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资额度、资金来源、投资到位计划、投资利息收取标准、本息清偿方式及退出时间等。
②符合开发建设及债权清偿逻辑的初步方案。
③如联合总包施工单位的,需明确最终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内容等;注:总包单位需做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工的承诺及廉洁从业承诺。
④其他有关材料。
2、如为联合投资人,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原件),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
3、参选重整投资人需提交书面承诺,在最终无法足额获得现金清偿共益债本息或投资本息的情形下,同意接受以房抵债。
4、其他有利于与重整方案有关的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参选重整投资人公章并骑缝,汇编成册,装袋密封。 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副本可以是复印件。参选重整投资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整材料的,招募方有权拒收。
(三)重整投资人评审
参选重整的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等全部资料后,管理人将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其资信情况、初步重整投资方案等进行综合评选,确定中选投资人及备选投资人。具体评审规则由管理人另行确定。
(四)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1、经评审确定的中选重整投资人应当于中选后 10日内与债务人签订附条件的《重整投资协议》、《托管协议》(如有)、《总包合同》(如有)等相关协议(简称“重整投资合同”)。
2、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额为(略)元或同等金额的银行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履约保函。分期缴纳如下:在上述重整投资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且需满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日前15日,以时间先到者为准)缴纳投资履约保证金(略)元或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履约保函,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自动丧失参与债务人重整后续程序的资格,已缴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在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 (略) 裁定批准通过之日起10日缴纳剩余履约保证金(略)元或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履约保函,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自动丧失参与债务人重整后续程序的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按照重整计划及工程实施进度分期返还。
2、特别说明,如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 (略) 裁定通过后,发生因重整投资人的原因在重整期间资金链断裂无法提供投资资金、中途退场的等重整投资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实施的,法院及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且前期共益债投资资金或垫资续建资金转为普通债权。具体相关内容在投资协议中列明。
3、(如有)若属地政府要求共同签订双方或多方与支持政策有关协议的,按照政府要求另行协商或签订。
(五)其他
1、本公告并非邀约文件,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人的任何承诺或保障,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投资人应独立判断、理解、决策,最终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合同及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2、因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略)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以前,重整范围可能进行调整。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广大债权人利益为前提,有权调整重整招募方案。
3、报名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等,除进行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工程续建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没收报名保证金,取消其参与资格。
4、本次招募公告披露的项目数据仅供参选投资人参考,参与投资人应以最终的尽职调查数据为准。
5、本招募公告最终解 (略) 名流房 (略) 管理人所有。招募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略) 或债权人会议决议精神调整招募计划。 (略) 的重大事项、 (略) 或债权人会议提出要求,管理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延期、变更、重新、中止、终止招募工作,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和/或赔偿责任。
九、报名保证金的退还
1、报名的重整投资人尽调完成后,未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放弃投资,在尽调时间届满后45日内无息退还报名保证金。
2、中选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托管协议》(如有)《总包合同》(如有)后,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自动丧失参与债务人重整后续程序的资格。
3、 中选投资人在招募中如提交虚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业绩证明、虚假诚信证明等,将取消其中选投资人资格,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4、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含备选投资人)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于招募工作结束(以中选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为标志)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5、根据中选投资人提交的《投资方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或重整计划草案 (略) 裁定批准的,投资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报名地址及联系人
(一)报名地址
报名材料现场提交地址:1、 (略) (略) (略) 3925号名流大厦F1层管理人办公室;或2、 (略) (略) (略) 200号置地柏悦中心5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报名材料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200号置地柏悦中心5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备注“名流公司投资报名材料”)。
(二)联系人:秦律师:(略);胡律师,(略)。
(略) 名流房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略) 名流房 (略) 重整案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略) (略) (略) 根据 (略) 名流房 (略) (以下简称“名流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皖0705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 (略) 重整一案,并作出(2024)皖0705破30号决定书,经竞选方式选任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略) 名流房 (略) 破产重整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略) 重整程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略) 资产的有效整合与重新配置, (略) 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依法公平清偿债权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重整投资人的引入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开展,接受各方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投资人招募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1、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面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
2、本招募公告的具体内容由管理人负责解释,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合理调整招募进度,包括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投资人招募。
3、本招募公告的编制目的是让参与报名的 (略) 的情况有所了解,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未必完整描述资产的实际状况及瑕疵情况。
4、参选重整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理解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投资人在提供投资资金外可能需要承担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一旦提交报名材 (略) 的现状,也视为对本次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程序完全确认并同意承担所有风险。
5、本招募公告并不能替代参选重整投资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参选重整投资 (略) 投资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披露的信息外,建议需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专业意见。
二、 (略) 的工商登记情况
(略) 名流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8XG;法定代表人:汪伟胜;注册资本(略)万人民币;股东安徽 (略) 持有公司51%股权, (略) 49%股权,住所位于 (略) (略) 中段;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三、 (略) 项目情况
1、项目土地使用情况
2011年5月18日, (略) 与 (略) (略) (现为“ (略) 自然资 (略) ”)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略)出让(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18号合同对应的为地块一、合同编号为(略)出让(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19号合同对应的为地块二、地块4-2。
以上三地块均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序号 | 名称 | 证书号 | 面积㎡ | 使用年限至 | 性质 |
1 | 18#地块一 | 铜国用(2012)(略)号 | (略).35 | 2081/5/20 | 商业、居住用地 |
2 | 19#地块二 | 铜国用(2011)(略)号 | (略).52 | 2081/5/20 | 商业、居住用地 |
3 | 19#地块4-2 | 铜国用(2011)(略)号 | (略).07 | 2081/5/20 | 商业、居住用地 |
以上地块开发项目为栖凤名城项目。
2、地块总建筑指标情况
(1)三个地块的总建筑指标:用地面积:(略).94㎡;建筑总面积:(略).3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略).05㎡(住宅(略).05㎡,商业(略)㎡、 (略) 场5000㎡、配套4150㎡),地下建筑面积(略).3㎡。机动车位2484个(地面停车位444个,地下停车位2040个)。总户数2958户,容积率1.78。
(2)其中,18#合同地块一指标:用地面积:(略).35㎡,建筑总面积(略).1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略).88㎡(住宅(略).68㎡、商业3261.2㎡、配套2580㎡),地下建筑面积(略).3㎡,户数1184户,容积率1.545,机动车停车位1211个(地面停车位217户,地下停车位994户);
(3)其中,19#合同地块4-2指标:用地面积(略).27㎡,建筑总面积(略).2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略).27㎡,地下建筑面积(略)㎡。容积率1.785.机动车停车位551个(地面停车位97个,地下停车位454个)
(4)其中,19#合同地块2指标:用地面积(略).52㎡,建筑总面积(略).9㎡(住宅(略).1㎡、商业5552.8㎡(已建)、 (略) 场5000平方米(已建)、配套700㎡(已建),地下建筑面积(略)㎡,容积率2.21,机动车停车位722个(地面停车位130,地下停车位592个)。
以上披露的指标以已批复的相关规划文件数据为准。
3、已开发完成建筑面积情况
(1)地块一:1#-16#、S-2、保交楼栋17#-21#、25#-27#,合计开发建筑面积为(略).52㎡。
(2)地块二:1#-3#、11#/12#/13#/15#/16#、17#、18#,作为廉租房建设完毕,合计开发建筑面积为(略).9㎡。
(3)地块4-2(朝阳苑):1#-3#、4#-11#及地库,合计开发建筑面积为(略).09㎡。
以上合计(略).51㎡,
以上指标以已完成和已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纳入本次重整的在建工程及未开发建筑面积情况(简称“重整项目资产”)
(1)在建工程
地块一:22#-24#、28#-35#合计11栋、垃圾转运站及地下室:(略).98㎡。
图表一(现状图为下文的图一、图二):
地块 | 楼栋号 | 面积㎡ | 施工情况 |
地块一 | 22 | 4639.74 | 正负零 |
23 | 2954.37 | 主体封顶 | |
24 | 1786.89 | 主体封顶 | |
28 | 4490.75 | 正负零 | |
29 | 3504.92 | 主体封顶 | |
30 | 5100.18 | 主体封顶 | |
31 | 4422.43 | 地下室底板完成 | |
32 | 4760.62 | 地下室底板完成 | |
33 | 4746.78 | 主体封顶 | |
34 | 4424 | 主体封顶 | |
35 | 4468 | 未开发建设 | |
地下室 | (略).3 | 已完成(略)㎡,剩余(略).3㎡未建设 | |
垃圾中转站 | 110 | ||
合计 | (略).98 | ||
23#、24#、29#、30#、33#、34#楼主体已封顶,墙体已完成80%,22#、28#楼已施工至正负零,31#、32#地下室底板已完成 |
(2)未开发面积
地块一、35#/36#/37#/38#/39#=(略).35+未建地下室(略).3=(略).65
图表二(现状图为下文的图一、图二、图三):
地块 | 楼栋号# | 面积㎡ | 开发建设情况 |
地块一 | 35 | 4468 | 未开发,系图表一的35#楼 |
36 | 4934.71 | 未开发施工 | |
37 | 8575.44 | 未开发施工 | |
38 | 8953.41 | 未开发施工 | |
39 | 8828.79 | 未开发施工 | |
地下室(约) | (略) | 未开发施工,系图表一的剩余未建地下室面积 | |
合计 | (略).35 |
3、地块二(即原安置房转商业住宅地块):
图表三(现状图为下文的图四):
地块 | 楼栋号# | 面积㎡ | 开发建设情况 |
地块二 | 5 | (略).3 | 未开发施工 |
6 | (略).37 | 未开发施工 | |
7 | 8316.55 | 未开发施工 | |
8 | 8316.55 | 未开发施工 | |
9 | 8316.55 | 未开发施工 | |
10 | (略).56 | 未开发施工 | |
19 | 5470.34 | 未开发施工 | |
20 | 5167.18 | 未开发施工 | |
人防地下室 | 5503.39 | 未开发施工 | |
开闭所 | 154.70 | 未开发施工 | |
地下室 | (略).24 | 未开发施工 | |
合计 | (略).73 | 该地块进行部分桩基施工 |
该地块已完成部分基坑工程
(3)在建工程、未开发地块现状照片在附件照片图
五、重整投资方式
1、管理人不对本次重整投资方式进行限定。投资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和本项目实际情况自主提出合法、合规、切实有效可行的投资方式,重整投资方式列示以下几种:垫资续建式投资、共益债投资、共益债投资+代建管理+续建、共益债投资+续建、承债式收购投资等或其他合法方式,以上方式,重整投资人可选择一种或两种联合方式。
2、除承债式收购投资方式外的均统称为债权投资方式(即垫资续建式投资、共益债投资、共益债投资+代建管理+续建、共益债投资+续建等以债权重整投资的方式)。即投资人向债务人提供共益债借款或垫资建设,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利息,用于债务人复工复建及生产经营,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可决定提前分期偿还。
3、本次招募中,投资人可对上文披露的全部重整项目地块进行投资,也可选择分别对重整项目中的地块一、地块二分别重整投资,但整体重整投资的方案且具有可行性的方案优先。
4、重整投资人可组成联合体参与重整投资,联合体需明确牵头一方,联合体之间对招募方承担连带责任。
5、共益债+续建等一体化方式的,即投资人可以确定符合条件的房产开发托管方(如需)、或续建工程总包施工单位,组成投资联合体参与重整。
6、最终的共益债投资金额以实际招募到的金额且以实际使用的共益债金额为准。共益债投资人针对共益债金额可全额提供或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提供,以最终使用的共益债金额为准。
7、共益债资金用途将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项目重整续建工程款、办理各类证照、竣工验收所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等,以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费用。
六、投资保障措施及投资回报
1、确认共益债性质。即投资人如采取债权投资方式,其借入资金将以共益债性质在重组协议及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确认并可依法优先清偿。
2.优先退出。即投资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新增现金、资产等偿债资源在依法清偿在先优先权(如有)、投资本息、托管费、工程款及其他共益债务后,项目剩余偿债资金和资产来源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其他债权人。
3、债权投资期限。采取债权投资方式,资金使用期限预计 3—5 年, 利息按季度/半年/年计提,并在具有有效资金来源时支付,投资额度及年利率由投资人在投资方案中提出。
4、托管费(含项目代建管理费用、营销费用、代建品牌使用费等,以上如有) 按销售收入计提,由投资人在投资方案中明确,最终由招募方和投资人协商确定。
5、工程造价原则上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筑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费率需下浮,下浮比例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报价,具体由投资人在投资方案中明确,最终由招募方和投资人协商。
6、其他未尽事项可在最终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明确。
七、报名基本条件
1、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投资人应知道并接受重整投资风险,并完全接受本招募公告的全部内容;
3、投资人应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投资人应拥有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金进行重整投资,提供相关资金资信证明;
5、投资人应当具备与其选择的投资方式相对应的资质条件,如投资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或指定的托管方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如需)或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且资信优良,总包施工单位需要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
6、投资人既可以单独投资,也可以组成联合体投资。联合体投资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符合上述条件(资质条件除外,联合体成员可以分别具备),同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 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募。联合体各成员间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
(七)具有经营同类业务的经验及背景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八、招募流程
本次投资人招募以公告等形式公开进行, (略) 站、 媒体发布招募公告。
(一)参选的重整投资人报名
1、本公告发布后,意向投资人即可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投资人印章):
(1)投资意向书:内容包括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业绩情况等内容的说明,以及有利于体现投资人实力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明示愿意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以上内容和格式自拟)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单位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报名保证金:报名后签署《保密协议》并在报名期结束前向指定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略)元,缴纳报名保证金后即可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管理人予以配合。未按规定签署《保密协议》并缴纳报名保证金的,将视为放弃尽调及投资人参选资格。参与报名的重整投资人如最终确定为中选人,该报名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指定收款账户:户名: (略) 名流房 (略) 管理人;开户行: (略) 铜陵义安支行;账号:(略))
3、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 2 月6日 17 时止。参选投资人未在报名截止日前提交前述文件、签署《保密协议》并缴纳报名保证金,视为放弃。
4、有意向的潜在报名人在本公告发布后,可自行到项目现场踏勘,并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及其他报名前的准备工作,费用自理。
(二)尽职调查
尽调时间:自缴纳报名保证金之日起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次日)。确因特殊且合规理由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招募情况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初步方案的提交
1、尽职调查时间届满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参选重整投资人需提交初步重整投资方案及如下资料:
(1)有权决策机关作出的同意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决议;
(2)良好商誉的证明或承诺,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证明(存款、授信、保函等),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优势说明等;
(3)有约束力的初步重整投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资额度、资金来源、投资到位计划、投资利息收取标准、本息清偿方式及退出时间等。
②符合开发建设及债权清偿逻辑的初步方案。
③如联合总包施工单位的,需明确最终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内容等;注:总包单位需做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工的承诺及廉洁从业承诺。
④其他有关材料。
2、如为联合投资人,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原件),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
3、参选重整投资人需提交书面承诺,在最终无法足额获得现金清偿共益债本息或投资本息的情形下,同意接受以房抵债。
4、其他有利于与重整方案有关的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参选重整投资人公章并骑缝,汇编成册,装袋密封。 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副本可以是复印件。参选重整投资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整材料的,招募方有权拒收。
(三)重整投资人评审
参选重整的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等全部资料后,管理人将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其资信情况、初步重整投资方案等进行综合评选,确定中选投资人及备选投资人。具体评审规则由管理人另行确定。
(四)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1、经评审确定的中选重整投资人应当于中选后 10日内与债务人签订附条件的《重整投资协议》、《托管协议》(如有)、《总包合同》(如有)等相关协议(简称“重整投资合同”)。
2、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额为(略)元或同等金额的银行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履约保函。分期缴纳如下:在上述重整投资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且需满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日前15日,以时间先到者为准)缴纳投资履约保证金(略)元或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履约保函,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自动丧失参与债务人重整后续程序的资格,已缴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在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 (略) 裁定批准通过之日起10日缴纳剩余履约保证金(略)元或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履约保函,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自动丧失参与债务人重整后续程序的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按照重整计划及工程实施进度分期返还。
2、特别说明,如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 (略) 裁定通过后,发生因重整投资人的原因在重整期间资金链断裂无法提供投资资金、中途退场的等重整投资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实施的,法院及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且前期共益债投资资金或垫资续建资金转为普通债权。具体相关内容在投资协议中列明。
3、(如有)若属地政府要求共同签订双方或多方与支持政策有关协议的,按照政府要求另行协商或签订。
(五)其他
1、本公告并非邀约文件,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人的任何承诺或保障,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投资人应独立判断、理解、决策,最终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合同及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2、因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略)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以前,重整范围可能进行调整。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广大债权人利益为前提,有权调整重整招募方案。
3、报名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等,除进行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工程续建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没收报名保证金,取消其参与资格。
4、本次招募公告披露的项目数据仅供参选投资人参考,参与投资人应以最终的尽职调查数据为准。
5、本招募公告最终解 (略) 名流房 (略) 管理人所有。招募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略) 或债权人会议决议精神调整招募计划。 (略) 的重大事项、 (略) 或债权人会议提出要求,管理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延期、变更、重新、中止、终止招募工作,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和/或赔偿责任。
九、报名保证金的退还
1、报名的重整投资人尽调完成后,未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放弃投资,在尽调时间届满后45日内无息退还报名保证金。
2、中选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托管协议》(如有)《总包合同》(如有)后,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自动丧失参与债务人重整后续程序的资格。
3、 中选投资人在招募中如提交虚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业绩证明、虚假诚信证明等,将取消其中选投资人资格,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4、未中选的意向投资人(含备选投资人)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于招募工作结束(以中选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为标志)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5、根据中选投资人提交的《投资方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或重整计划草案 (略) 裁定批准的,投资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报名地址及联系人
(一)报名地址
报名材料现场提交地址:1、 (略) (略) (略) 3925号名流大厦F1层管理人办公室;或2、 (略) (略) (略) 200号置地柏悦中心5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报名材料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200号置地柏悦中心5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备注“名流公司投资报名材料”)。
(二)联系人:秦律师:(略);胡律师,(略)。
(略) 名流房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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