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以实际现场勘察为准,出租方及江苏 (略) 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八、房屋租赁用途:仅用于从事酒店服务经营,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九、发生质疑、投诉、纠纷、争议、诉讼等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情形时,江苏 (略) 有权视情况随时中止或终结本项目。 十、本项目涉及的税费由租赁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成交后,交易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出租方、承租方与原租户协商关于清场等工作;协商不成的,承租方有权拒绝签署租赁合同。如遇特殊原因(如需通过司法途径清理原租户等)需延期,三方另行协商。如因原租户或出租方原因导致清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致使承租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截止前入驻标的房屋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交易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发生上述情况导致租赁合同未签署或者终止的,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押金等由出租方无息退还,但租赁双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二、部分出租标的(无证面积1040.1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并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关于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的相关政策;成交后,不能以出租标的现状影响其办理上述手续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场地为由,要求解除、变更《场地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出租方及江苏产权不负责办理上述手续;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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