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易工上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挂牌披露
中科易工上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SH* |
---|---|
项目名称 | 中科易工(上海) (略) 12.174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上海 (略) |
转让比例 | 12.17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01-1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公司共有10家股东,其有1家股东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 (略) 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 (略) 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缴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 (略) 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2、 (略) 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有√ 无) 具体为: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次股 (略) 债权债务由本次 (略) 继续享有和承担。 4、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元到上海联 (略) (简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回。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上海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c)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提出付款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5)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应在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0天内, (略) (略) 场 (略)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完成日(即“股权交割日”) (略) 完成 (略) 场监督管理登记手续之日,股权交割日后受让方才可参与经营管理。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项目编号 | G*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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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科易工(上海) (略) 12.174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上海 (略) |
转让比例 | 12.17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01-1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公司共有10家股东,其有1家股东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 (略) 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 (略) 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缴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 (略) 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2、 (略) 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有√ 无) 具体为: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次股 (略) 债权债务由本次 (略) 继续享有和承担。 4、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元到上海联 (略) (简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回。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上海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c)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提出付款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5)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应在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0天内, (略) (略) 场 (略)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完成日(即“股权交割日”) (略) 完成 (略) 场监督管理登记手续之日,股权交割日后受让方才可参与经营管理。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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