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71破106号公告限期移交东莞溢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024粤1971破106号公告限期移交东莞溢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 告
东莞 (略) 、东莞 (略) 股东谷素情、王菊华:
(略) (略) 已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东莞 (略) (以下简称“溢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 (略) 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职责。管理人已于2024年12月 (略) 及其股东谷素情、王菊华发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但均因无法送达已被退回。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溢声公司及其股东谷素情、王菊华均未 (略) 的财产、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等)、账簿(审计报告、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等)、营业证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文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现管理人公告如下:
溢声公司及其股东谷素情、王菊华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其 (略) 的所有财产、印章、账簿、营业证照、文书等资料,否则,溢声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义务人将承担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义务, (略) 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3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秀英律师、胡睿律师助理;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四楼,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公 告
东莞 (略) 、东莞 (略) 股东谷素情、王菊华:
(略) (略) 已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东莞 (略) (以下简称“溢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 (略) 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职责。管理人已于2024年12月 (略) 及其股东谷素情、王菊华发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但均因无法送达已被退回。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溢声公司及其股东谷素情、王菊华均未 (略) 的财产、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等)、账簿(审计报告、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等)、营业证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文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现管理人公告如下:
溢声公司及其股东谷素情、王菊华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其 (略) 的所有财产、印章、账簿、营业证照、文书等资料,否则,溢声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义务人将承担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义务, (略) 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3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秀英律师、胡睿律师助理;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四楼,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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