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302破7号河南鸿鹄科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2024豫1302破7号河南鸿鹄科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河南鸿鹄 (略) 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4年12月16日, (略) (略) 作出(2024)豫13破申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胡俊芳对河南鸿鹄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2月19日, (略) (略) 作出(2024)豫13破申115号之一裁定,将该案件移送 (略) (略) 审理。
2025年1月6日, (略) (略) 作出(2024)豫1302破7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为河南鸿鹄 (略) 管理人,钱凯律师担任负责人。
现管理人将河南鸿鹄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内容
请各债权人于2025年2月6日(含当日)前按《债权申报指引》(详见附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避免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邮寄+现场申报的形式,债权人线下到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若无法现场进行申报,债权人应在上述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充债权申报材料,直至满足审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有权在编制债权表时不予以登记。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律师
联系电话/收件电话:(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地址/现场申报地址: (略) (略) 独山大 (略) 交叉口东北角商务楼六楼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
邮寄地址: (略) (略) 独山大 (略) 交叉口东北角商务楼六楼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略))
收件人:河南鸿鹄 (略) 管理人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 (略) ,请于工作时间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谢绝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发送咨询及债权申报相关材料。
四、债权申报登记负责主体
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向公司、 (略) (略) 等其他主体进行债权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
五、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1.在预重整期间已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的债权,无需重复提供材料,如所申报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仅需就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至正式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
2. (略) 与管理人确认公布的债权申报期间内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分配的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费用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减半计算)。未依照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3.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河南鸿鹄 (略) 管理人所有。
特此通知
河南鸿鹄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7日
河南鸿鹄 (略) 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4年12月16日, (略) (略) 作出(2024)豫13破申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胡俊芳对河南鸿鹄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2月19日, (略) (略) 作出(2024)豫13破申115号之一裁定,将该案件移送 (略) (略) 审理。
2025年1月6日, (略) (略) 作出(2024)豫1302破7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为河南鸿鹄 (略) 管理人,钱凯律师担任负责人。
现管理人将河南鸿鹄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内容
请各债权人于2025年2月6日(含当日)前按《债权申报指引》(详见附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避免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邮寄+现场申报的形式,债权人线下到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若无法现场进行申报,债权人应在上述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充债权申报材料,直至满足审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有权在编制债权表时不予以登记。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律师
联系电话/收件电话:(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地址/现场申报地址: (略) (略) 独山大 (略) 交叉口东北角商务楼六楼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
邮寄地址: (略) (略) 独山大 (略) 交叉口东北角商务楼六楼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略))
收件人:河南鸿鹄 (略) 管理人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 (略) ,请于工作时间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谢绝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发送咨询及债权申报相关材料。
四、债权申报登记负责主体
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向公司、 (略) (略) 等其他主体进行债权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
五、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1.在预重整期间已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的债权,无需重复提供材料,如所申报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仅需就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至正式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
2. (略) 与管理人确认公布的债权申报期间内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分配的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费用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减半计算)。未依照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3.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河南鸿鹄 (略) 管理人所有。
特此通知
河南鸿鹄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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