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金华站南北广场部分场地投放共享充电宝两年租赁权
铁路金华站南北广场部分场地投放共享充电宝两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闲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装修情况具体以现状为准,无设施设备。 5.标的场地产权方: (略) (略) 、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略) )。 6.本次标的招租由金华产权交易所采用“浙交汇”系统组织竞价交易,竞买方报名、竞价等有关具体操作流程及步骤在公示附件《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文本中均有详细介绍,竞买方须详细阅读并理解《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相关内容,如有疑问可致电联系交易机构联系人;同时交易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报名、竞价、交易有关的电话咨询、现场指导等一系列流程服务,如因竞买方未向交易所咨询或未经指导导致对标的缺乏正确认知、理解以及对系统交易产生的误解、操作等,一切责任自负。 7.遇政府建设、拆迁、规划、道路改造、国家政策法律等需要收回或拆除标的场地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回标的场地,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或相关单位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腾空,归还标的场地,费用自理,出租方不补偿和赔偿承租方的任何损失。因终止租赁协议,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缴纳但未到期部分的租金给承租方,但不计利息。 8. (略) 建设的需要,对场 (略) 改造、维修等活动,影响承租方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不予补偿。 9.其他未尽事项参照《租赁协议》(样稿)执行。 10.看场地联系人:邵先生*。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租金支付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仅限用于投放共享充电宝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租金支付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标的场地年租金挂牌价已包含电费。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场地是否适合承租方所要经营的项目,是否满足承租方经营证件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规划用途和场地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5.标的场地面积数据仅作参考,具体以实地现状为准;本次标的场地招租仅为出租方委托的场地使用权,场地的设施、物品均不在本次招租标的范围内。 6.承租期间,标的场地的承租方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10组共享充电宝,安装点位:南广场负一层出站口、网约车、出租车、夹层以及进站口 (略) (具体摆放位置以出租方指定为准)。 (2)承租方负责机器的安装、调试,以及日常的补货、收款工作,并提供定期维修、保养,也处理由于共享充电宝所引起的顾客投诉等问题,以保证设备在正常状态下工作。 (3)承租方提供的设备机体上除设备原配置广告和海报外,承租方不得张贴其他宣传广告。 (4)由共享充电宝问题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等一律由承租方负全责并赔偿损失。 (5)承租方不得擅自调换机器摆放的位置,或者减少机器投放数量,甚至单方提前解除协议,协议终止不再续租情况下,由承租方将场地恢复原样,归还出租方。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机器投放量,新增机器以书面申请为准,每组价格按协议价不做变动。 7.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场地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8.租赁场地若涉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环保、消防等特种审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概不负责。 9.12.标的场地目前为闲置状态,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协议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0.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 11.场地租赁协议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 ||||
租期 | 两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6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协议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x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共享充电宝场地租赁协议.doc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李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 网址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闲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18) (略) 不动产权第*号。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装修情况具体以现状为准,无设施设备。 5.标的场地产权方: (略) (略) 、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略) )。 6.本次标的招租由金华产权交易所采用“浙交汇”系统组织竞价交易,竞买方报名、竞价等有关具体操作流程及步骤在公示附件《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文本中均有详细介绍,竞买方须详细阅读并理解《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相关内容,如有疑问可致电联系交易机构联系人;同时交易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报名、竞价、交易有关的电话咨询、现场指导等一系列流程服务,如因竞买方未向交易所咨询或未经指导导致对标的缺乏正确认知、理解以及对系统交易产生的误解、操作等,一切责任自负。 7.遇政府建设、拆迁、规划、道路改造、国家政策法律等需要收回或拆除标的场地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回标的场地,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或相关单位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腾空,归还标的场地,费用自理,出租方不补偿和赔偿承租方的任何损失。因终止租赁协议,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缴纳但未到期部分的租金给承租方,但不计利息。 8. (略) 建设的需要,对场 (略) 改造、维修等活动,影响承租方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不予补偿。 9.其他未尽事项参照《租赁协议》(样稿)执行。 10.看场地联系人:邵先生*。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租金支付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仅限用于投放共享充电宝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租金支付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标的场地年租金挂牌价已包含电费。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场地是否适合承租方所要经营的项目,是否满足承租方经营证件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规划用途和场地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5.标的场地面积数据仅作参考,具体以实地现状为准;本次标的场地招租仅为出租方委托的场地使用权,场地的设施、物品均不在本次招租标的范围内。 6.承租期间,标的场地的承租方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10组共享充电宝,安装点位:南广场负一层出站口、网约车、出租车、夹层以及进站口 (略) (具体摆放位置以出租方指定为准)。 (2)承租方负责机器的安装、调试,以及日常的补货、收款工作,并提供定期维修、保养,也处理由于共享充电宝所引起的顾客投诉等问题,以保证设备在正常状态下工作。 (3)承租方提供的设备机体上除设备原配置广告和海报外,承租方不得张贴其他宣传广告。 (4)由共享充电宝问题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等一律由承租方负全责并赔偿损失。 (5)承租方不得擅自调换机器摆放的位置,或者减少机器投放数量,甚至单方提前解除协议,协议终止不再续租情况下,由承租方将场地恢复原样,归还出租方。如因经营需求,需要增加机器投放量,新增机器以书面申请为准,每组价格按协议价不做变动。 7.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场地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8.租赁场地若涉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环保、消防等特种审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概不负责。 9.12.标的场地目前为闲置状态,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协议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0.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 11.场地租赁协议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 ||||
租期 | 两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6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协议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x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共享充电宝场地租赁协议.doc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李女士 | 电话 | 0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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