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4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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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40%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江苏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1-0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1-20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北京中诚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10-#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凌智 联系电话:#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成立时间 2001-09-29
注册地(地址) 丰县经 (略) (略) 北
经营范围 电线、电缆、光缆、铜杆、铝杆制造销售;电力器材、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筑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 大型
法定代表人 #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27T
职工人数(人) 22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转让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40%股权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国网电 (略)
批准日期 2024-10-3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重庆瑞普 (略) 60
2 (略) 40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80.# 净利润 -111.#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4-10-31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1、本项目标的企业有原股东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3、标的企业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于2024年3月28日签订《授信协议》(2024年授字第#号),总授信额度为8,#元人民币,授信期限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标的企业已使用授信额度为3996.#元人民币。转让方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2024年保字第#-2号),就前述《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按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即4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元人民币)。 4、上述《授信协议》第6.2.8条约定标的企业产(股)权转让事项须征得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的书面同意。本次标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取得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书面同意。 5、其他详见审计、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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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标的企业名称 江苏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1-0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1-20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北京中诚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10-#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王凌智 联系电话:#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成立时间 2001-09-29
注册地(地址) 丰县经 (略) (略) 北
经营范围 电线、电缆、光缆、铜杆、铝杆制造销售;电力器材、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筑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 大型
法定代表人 #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27T
职工人数(人) 22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转让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40%股权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国网电 (略)
批准日期 2024-10-3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重庆瑞普 (略) 60
2 (略) 40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80.# 净利润 -111.#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4-10-31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1、本项目标的企业有原股东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3、标的企业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于2024年3月28日签订《授信协议》(2024年授字第#号),总授信额度为8,#元人民币,授信期限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标的企业已使用授信额度为3996.#元人民币。转让方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2024年保字第#-2号),就前述《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按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即4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元人民币)。 4、上述《授信协议》第6.2.8条约定标的企业产(股)权转让事项须征得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的书面同意。本次标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取得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书面同意。 5、其他详见审计、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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