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化制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湖北广化制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住所 | 湖北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略)兴东 | 成立日期 | 2023-04-25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略)MACGBL14XF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 : 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危险废物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加工; (略) 理及其再生利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3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湖北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0.(略) | ||||||||
利润总额 | -89.(略) | 净利润 | -89.(略) | ||||||||
资产总额 | 228.(略) | 负债总额 | 18.(略) | ||||||||
所有者权益 | 210.(略)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10-31 | 营业收入 | 0.(略) | ||||||||
利润总额 | -386.(略) | 净利润 | -386.(略) | ||||||||
资产总计 | (略) | 负债总计 | -7.(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本次 (略) 尽早建成投产。具体用途包括: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基地及重点专线产品建设:生产车间、公辅工程、仓储中心、 (略) 理、资源综合利用、 (略) 等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 建设 (略) (略) ,招引各大 (略) 所的研发成功转化落地,为公司产品提质增效。为了保持技术领先和产品创新,企业可以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研发和创新投入,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核心竟争力。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调,对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上海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1%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投资人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最终投资人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为本次增资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5.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低于(略)元的按最低(略)元支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6.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因增资企业成立于2023年4月25日,故此次交易无法提供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 2、其他信息详见公示附件。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住所 | 湖北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略)兴东 | 成立日期 | 2023-04-25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略)MACGBL14XF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 : 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危险废物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加工; (略) 理及其再生利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3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湖北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0.(略) | ||||||||
利润总额 | -89.(略) | 净利润 | -89.(略) | ||||||||
资产总额 | 228.(略) | 负债总额 | 18.(略) | ||||||||
所有者权益 | 210.(略)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10-31 | 营业收入 | 0.(略) | ||||||||
利润总额 | -386.(略) | 净利润 | -386.(略) | ||||||||
资产总计 | (略) | 负债总计 | -7.(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本次 (略) 尽早建成投产。具体用途包括: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基地及重点专线产品建设:生产车间、公辅工程、仓储中心、 (略) 理、资源综合利用、 (略) 等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 建设 (略) (略) ,招引各大 (略) 所的研发成功转化落地,为公司产品提质增效。为了保持技术领先和产品创新,企业可以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研发和创新投入,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核心竟争力。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调,对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上海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1%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投资人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最终投资人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为本次增资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5.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低于(略)元的按最低(略)元支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6.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因增资企业成立于2023年4月25日,故此次交易无法提供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 2、其他信息详见公示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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