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成都大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成都 (略) | |||||||||||||
住所 | 四川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略) | 成立日期 | 2018-02-12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6CAH8W2E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略) 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网络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空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发布、代理广告(不含气球广告);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1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四川大金源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214.* | 净利润 | -242.*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450.* | 净利润 | 482.*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368.* | 净利润 | -354.*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984.*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增加大 (略) 及下属单位流动资金,加大研发投入, (略) 场拓展力度,努力实现多渠道多方式经营和业务转型升级。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3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投资人应与大 (略) 具有产业及科技协同效应、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提供2021年度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 3.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提供信用中国查询报告) 4.投资方应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5.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投资。 7.增资方有权对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本项目征集1家投资方。 2.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交易价格须不低于大 (略) 资产评估结果的90%。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溢价部分将计入增资方资本公积。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投资意向,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投资主体简介后,即可向产权交易机构查阅备查文件。意向投资方有其他尽职调查需求的,应向增资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签署《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增资方指定地点查阅相关文件,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内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增资方在本项目资格确认前可以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并有权决定其是否具有参与投资的资格。 4.意向投资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材料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及备查的所有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大 (略) 评估结果的90%进行投资。 5.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递交受让材料的,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谈判,或直接将投资方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递交受让材料的,意向投资方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投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一旦提交受让材料且通过资格确认,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按实际损失向意向投资方追诉。 (1)未按要求提交竞投文件的; (2)意向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不遵守谈判须知的规定或无故不推进交易,导致谈判无法正常进行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本项目增资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协议》的; (5)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7.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1)本方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方、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增资标的出资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该意向投资行为已获有审批权限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审议通过,不存在内部审批风险; (2)认同并支持增资方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成为投资方后,引入战略和业务资源支持增资方发展; (3)同意并配合增资方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 (4)本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及其原股东(或授权代表)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一次性支付至增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5)同意增资方有权依据“遴选方式:竞争性谈判”条款做出关于投资方的最终选择,且对增资方的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6)我方作为意向投资方应为实际投资方,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我方的各级出资方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7)本方同意成为增资方新股东后,不会将所持有的增资方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8.本项目签署《增资协议》等后续程序,须经增资方股东对遴选结果确认后方可进行。 9.最终增资结果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成都 (略) | |||||||||||||
住所 | 四川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略) | 成立日期 | 2018-02-12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6CAH8W2E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略) 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网络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空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发布、代理广告(不含气球广告);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1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四川大金源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214.* | 净利润 | -242.*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450.* | 净利润 | 482.*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368.* | 净利润 | -354.*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984.*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增加大 (略) 及下属单位流动资金,加大研发投入, (略) 场拓展力度,努力实现多渠道多方式经营和业务转型升级。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3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投资人应与大 (略) 具有产业及科技协同效应、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提供2021年度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 3.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提供信用中国查询报告) 4.投资方应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5.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投资。 7.增资方有权对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本项目征集1家投资方。 2.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交易价格须不低于大 (略) 资产评估结果的90%。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溢价部分将计入增资方资本公积。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投资意向,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投资主体简介后,即可向产权交易机构查阅备查文件。意向投资方有其他尽职调查需求的,应向增资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签署《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增资方指定地点查阅相关文件,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内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增资方在本项目资格确认前可以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并有权决定其是否具有参与投资的资格。 4.意向投资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材料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及备查的所有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大 (略) 评估结果的90%进行投资。 5.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递交受让材料的,增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谈判,或直接将投资方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递交受让材料的,意向投资方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投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一旦提交受让材料且通过资格确认,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按实际损失向意向投资方追诉。 (1)未按要求提交竞投文件的; (2)意向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不遵守谈判须知的规定或无故不推进交易,导致谈判无法正常进行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本项目增资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协议》的; (5)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7.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1)本方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方、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增资标的出资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该意向投资行为已获有审批权限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审议通过,不存在内部审批风险; (2)认同并支持增资方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成为投资方后,引入战略和业务资源支持增资方发展; (3)同意并配合增资方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 (4)本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及其原股东(或授权代表)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一次性支付至增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5)同意增资方有权依据“遴选方式:竞争性谈判”条款做出关于投资方的最终选择,且对增资方的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6)我方作为意向投资方应为实际投资方,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我方的各级出资方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7)本方同意成为增资方新股东后,不会将所持有的增资方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8.本项目签署《增资协议》等后续程序,须经增资方股东对遴选结果确认后方可进行。 9.最终增资结果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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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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