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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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格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G*SH*
拟募集资金总额: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元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增资企业 (略) : 上海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1-0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2-05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高文骏 联系电话:*-154
增资企业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需求
增资企业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 (略)
住所 上海 (略)
法定代表人 张传鑫 成立日期 2006-03-30
注册资本 - 企业类型 (略) (内资)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62W
经营范围 从事计算机、卫星、通信、电子、光电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卫星应用技术、卫星的组装、检测;卫星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地面测试系统的设计、开发、销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科普宣传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股东数量 1 职工人数 258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比例(%)
1 上海中科 (略) 100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22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176.* 净利润 -166.*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21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998.* 净利润 993.*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2024-10-31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信息披露需求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视市场募集情况而定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增资用于格思信息卫星工厂和产线建设、供应链采购、研发相关支出、营运资金等,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 (略) 场竞争力。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本项目接受联合投资主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5名(含5名),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如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提供已完成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出具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4.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5.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6.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型)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均不得为境外(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企业型)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持最多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为境外(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合计100%的合伙份额须是境内(不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出具书面承诺函并提供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股权结构图)。 7.意向投资人/联合体需以现金结合无形资产方式认购,其中现金投资总额不少于*元,无形资产投资需要为与卫星制造及部组件相关的专有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提供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 8.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9.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调,对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上海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 10%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 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信息披露期满,(1)如只征集到1家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并交纳保证金,增资人可选择进入谈判程序确定最终投资人,或直接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确认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2)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为2家及2家以上时,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意向投资人应按《择优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投文件》,由谈判小组按上述《择优方案》实施竞争性谈判。增资人确定最终投资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支付增资价款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投资人须以货币结合无形资产形式出资,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投资人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最终投资人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货币出资部分)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为本次增资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货币出资部分))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6.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低于*元的按最低*元支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7.投资人须事先与增资人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对增资人进行尽调(包括但不限于增资人置于联交所的备查材料)。
信息披露期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上海
项目编号:G*SH*
拟募集资金总额: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元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增资企业 (略) : 上海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1-0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2-05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高文骏 联系电话:*-154
增资企业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需求
增资企业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 (略)
住所 上海 (略)
法定代表人 张传鑫 成立日期 2006-03-30
注册资本 - 企业类型 (略) (内资)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62W
经营范围 从事计算机、卫星、通信、电子、光电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卫星应用技术、卫星的组装、检测;卫星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地面测试系统的设计、开发、销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科普宣传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股东数量 1 职工人数 258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比例(%)
1 上海中科 (略) 100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22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176.* 净利润 -166.*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21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998.* 净利润 993.*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2024-10-31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信息披露需求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视市场募集情况而定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增资用于格思信息卫星工厂和产线建设、供应链采购、研发相关支出、营运资金等,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 (略) 场竞争力。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本项目接受联合投资主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5名(含5名),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如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提供已完成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出具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4.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5.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6.意向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型)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均不得为境外(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企业型)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持最多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为境外(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合计100%的合伙份额须是境内(不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出具书面承诺函并提供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股权结构图)。 7.意向投资人/联合体需以现金结合无形资产方式认购,其中现金投资总额不少于*元,无形资产投资需要为与卫星制造及部组件相关的专有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提供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 8.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9.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调,对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上海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 10%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 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信息披露期满,(1)如只征集到1家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并交纳保证金,增资人可选择进入谈判程序确定最终投资人,或直接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确认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2)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为2家及2家以上时,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意向投资人应按《择优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投文件》,由谈判小组按上述《择优方案》实施竞争性谈判。增资人确定最终投资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支付增资价款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投资人须以货币结合无形资产形式出资,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投资人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最终投资人应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货币出资部分)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为本次增资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货币出资部分))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6.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低于*元的按最低*元支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7.投资人须事先与增资人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对增资人进行尽调(包括但不限于增资人置于联交所的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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