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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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宜昌开 (略) 51%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
转让比例 51
挂牌价格 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5-01-14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备查资料:《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在2023年度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金额不低于1000亿元(以克而瑞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榜全口径金额榜单为准)。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为0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缴注册资本需于2028年10月8日前缴足。本次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章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权对应的未缴足部分,出资方式:货币。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后续出资导致转让方需要承担缴纳责任时,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2.截至2024年3月31日,转让方已向标的企业提供人民币*万元借款本金。受让方按照股权比例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元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支付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具体支付方式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为准。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须同意标的企业按照原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计划安排施工。4.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5.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及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的情况。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8.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9.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10.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宜昌开 (略) 51%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
转让比例 51
挂牌价格 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5-01-14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备查资料:《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在2023年度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金额不低于1000亿元(以克而瑞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榜全口径金额榜单为准)。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为0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缴注册资本需于2028年10月8日前缴足。本次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章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权对应的未缴足部分,出资方式:货币。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后续出资导致转让方需要承担缴纳责任时,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2.截至2024年3月31日,转让方已向标的企业提供人民币*万元借款本金。受让方按照股权比例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元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支付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具体支付方式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为准。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须同意标的企业按照原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计划安排施工。4.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5.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及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的情况。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8.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9.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10.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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