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同创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中核同创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核同创(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符志刚 | 成立日期 | 2021-03-0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1JP6359B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认证咨询;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4 | 职工人数 | 1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39.6 | |||||||||||||
2 | (略) (略) | 26.4 | |||||||||||||
3 | 上海中 (略) | 26.4 | |||||||||||||
4 | 山东 (略) | 7.6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61.*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44.*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2.*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136.*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854.* | 净利润 | -853.*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213.*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11-30 | 营业收入 | 14.* | ||||||||
利润总额 | -840.* | 净利润 | -84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91.*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拟通过增资引入的资金结合项目进展适时进行实施。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提供书面材料): (1)意向投资人在科技成果转化、 (略) 、科创投资等相关领域 (略) 域性头部企业、知名企业,可以显著增强中核同创(上海)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与中核同创(上海)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2)意向投资人具有金融资源优势和较强资金实力,以科技成果转化、科创投资、企业资金服务、资产管理为业务方向的企业; (3)意向投资人在核环保、泛核环保、核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强投资实力,有成功投资/孵化案例的机构或企业; (4)意向投资人在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所属成员单位,有意愿与中核同创(上海)共同以投贷联动的方式开展科创投资; (5)优先选择与中核同创(上海)未来发展目标匹配, (略) 搭建及项目投资方面可深化合作的投资人。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近三年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 (略) 罚、无重大诉讼及仲裁,没有受到 (略) 罚、无潜在风险。 4.意向投资人在产业、管理或资源上能够与增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形成协同、互补和放大效应,有助于推动增资方业务发展及管理效率提升。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须按照上海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增资公告期内向上海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在增资信息公告期满之前(公告截止日17:30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须交纳拟投资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登记投资意向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不可随意撤销投资意向,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本次增资公告之日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登记投资意向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次增资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上海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同意接受并配合增资方对其进行尽职调查,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 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4.意向投资人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1)已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的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此次投资行为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同意在被增资人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10 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4)本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 (略) 罚和重 (略) 罚;(5)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与支付能力,投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6)本方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承诺已完成本次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7)本方承诺所提供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并接受增资人对我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如果反向尽调结果与我方提供资料不符,同意增资人取消本方投资资格或与我方解除《增资协议》。 5. (略) 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6.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核同创(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略) | ||||||||||||||
法定代表人 | 符志刚 | 成立日期 | 2021-03-0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1JP6359B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认证咨询;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4 | 职工人数 | 1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39.6 | |||||||||||||
2 | (略) (略) | 26.4 | |||||||||||||
3 | 上海中 (略) | 26.4 | |||||||||||||
4 | 山东 (略) | 7.6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61.*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44.*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2.*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136.*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0 | ||||||||
利润总额 | -854.* | 净利润 | -853.*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213.*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11-30 | 营业收入 | 14.* | ||||||||
利润总额 | -840.* | 净利润 | -840.*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91.*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拟通过增资引入的资金结合项目进展适时进行实施。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提供书面材料): (1)意向投资人在科技成果转化、 (略) 、科创投资等相关领域 (略) 域性头部企业、知名企业,可以显著增强中核同创(上海)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与中核同创(上海)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2)意向投资人具有金融资源优势和较强资金实力,以科技成果转化、科创投资、企业资金服务、资产管理为业务方向的企业; (3)意向投资人在核环保、泛核环保、核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强投资实力,有成功投资/孵化案例的机构或企业; (4)意向投资人在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所属成员单位,有意愿与中核同创(上海)共同以投贷联动的方式开展科创投资; (5)优先选择与中核同创(上海)未来发展目标匹配, (略) 搭建及项目投资方面可深化合作的投资人。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近三年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 (略) 罚、无重大诉讼及仲裁,没有受到 (略) 罚、无潜在风险。 4.意向投资人在产业、管理或资源上能够与增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形成协同、互补和放大效应,有助于推动增资方业务发展及管理效率提升。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须按照上海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增资公告期内向上海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在增资信息公告期满之前(公告截止日17:30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须交纳拟投资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登记投资意向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不可随意撤销投资意向,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本次增资公告之日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登记投资意向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次增资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上海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同意接受并配合增资方对其进行尽职调查,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 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 (略) 资本公积,由 (略) 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4.意向投资人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1)已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的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此次投资行为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同意在被增资人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10 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3)同意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4)本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 (略) 罚和重 (略) 罚;(5)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与支付能力,投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6)本方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承诺已完成本次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7)本方承诺所提供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并接受增资人对我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如果反向尽调结果与我方提供资料不符,同意增资人取消本方投资资格或与我方解除《增资协议》。 5. (略) 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6.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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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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