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悦和院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
中铁悦和院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 中铁悦和院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5HCBCA*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滨湖 (略)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1月14日9:00始至2025年2月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2月6日9:00至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菜市场经营权 | 6 | 55.* | 5.5 | ||||
1. (略) 菜市 (略) (略) (略) (略) 交口西南角,共计1栋单体楼,层高为三层,本项目所在层为1—2层,现状为毛坯。运营标的建筑面积约3088.74㎡,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略) 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运营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本项目 (略) 场(农家超),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运营期内,成交人招商的运营商户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含维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 2.本项目运营期内给予免费用装修期6个月,免费用装修期为分摊至每个合同年的第4个月给予。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商铺水电、燃气开户、餐饮污水隔油池、餐饮油烟管道、商铺分割、墙体拆除、停车位及划线、停车场地砖、加装电梯等所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成交人施工,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4.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成交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成交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7.成交人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成交人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及住户投诉等问题。 8.成交 (略) 场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人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9.成交人需按照交易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委托方审核通过后,由成交人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委托方备案。委托方有权针对成交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整改,若成交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成交人合同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10.成交后,成交人须接 (略) 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该项目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元/㎡*月,最终以成交人 (略) 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1.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2.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13.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14.本项目委托运营范 (略) 场需严格按照合肥地方标准《 (略) 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15.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 (略) (略) 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 (略) 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 (略) 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6.自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期限,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 (略) 间报备给委托方;委托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 17.委托方对成交人的运 (略) 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委托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方对成交人运 (略) 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8.成交人及成交人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9.成交人应依据合肥地方标准《 (略) 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 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略) 场的运营管理制度。成交人在运营管理期内累计 (略) 场/菜市场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0.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21.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委托方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或 (略) 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22.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2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51%;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29%;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卫经理;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内饰(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 方 :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 方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 资产委托运营管理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 则
1.1委托内容及期限:
1.1.1委托内容:*方将位于 资产,面积约 平方米,委托*方运营管理。
1.1.2委托期限: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年,自 至 。
1.2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2.1 运营管理费用标准:
第一至第二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三至第四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五至第六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1.2.2*方同意在前述运营费用交纳标准上将以下期间作为装修免费用期,具体免费用期间为:自 起至 止。(该段装修期内*方给予*方不计运营费用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3支付方式: 运营管理费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首年运营管理成交金额的 25%,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方指定账户。
1.2.4*方须将运营费用交纳至*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方。*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合肥滨湖 (略)
开 户 行: 合肥科技农村 (略) (略) 支行
账 号: **
1.3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一次性付至*方指定账户。
1.3.2如*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因*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方须于5日内足额补齐,若*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齐保证金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剩余保证金。
1.3.3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条 物业费
2.1成交后,*方须与该项 (略) 对接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费相关事宜,*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第三条 委托运营房屋的移交及收回
3.1委托运营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移交
3.1.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管理费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运营管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3.1.2如因*方原因推迟移交项目,本合同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1.3*方现状移交本项目,《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交验双方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方对移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满足合同目的不持任何异议。
3.2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收回
3.2.1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方须在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还*方。每延迟一天,*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费用标准支付运营管理费用之外,还应按照 *元/天 向*方支付违约金 。
3.2.2*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 (略) 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方逾期未搬离的,*方有权自行收回 (略) 理*方物品,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3.2.3*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态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2.4**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四条 *方权利与义务
4.1*方依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有权对外委托运营。
4.2*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方充分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审批*方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事项。
4.3*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维修。
4.4在运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
4.5*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方权利与义务
5.1*方运营管理的房屋、引进的业态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及运营管理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5.2运营期间,*方负责对商业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按运营管理范围承担相关费用,排除使用故障和隐患,保证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在运营管理期间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5.3*方应积极维护使用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方的监督检查。
5.4*方应对运营 (略) 域内进行消防、食品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承担。*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应于限期内整改。
5.5 *方承担运营管理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空调费(如有)、物业管理费、相关罚款等一切费用支出,并负责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5.6本合同生效后, *方负责 (略) 场定位、营销企划方向,制定实施项目的媒体安排、推广方案、广告内容,制定实施租赁方案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等。
5.7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租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无条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因运营期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由*方自行协调解决。
5.8*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房屋的装修、装潢及改造方案须向*方备案,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9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方更换该资产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方,并征得*方同意。
5.10*方应依据合肥地方标准《 (略) 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 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略) 场的运营管理制度。*方在运营管理期内累计 (略) 场/菜市场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方及*方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方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5.12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方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 (略) (略) 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
5.13运营期内,*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 (略) 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 (略) 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方违约责任
6.1.1*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6.1.2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
6.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6.2*方违约责任
6.2.1*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4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
6.2.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6.2.3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
6.2.4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管理费用,除须补交运营管理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6.2.5委托运营管理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管理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6.2.6*方委托运营管理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足时,*方须在 15 日内缴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
6.2.7*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运营管理费用、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 15 日,经过*方书面催告,*方仍不缴纳的,*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综合管理服务,直至*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6.3若*方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 (略) 罚以及因此导致*方 (略) 罚的,按*元/一次 (略) 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处罚后,视情况严重程度,*方仍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4若*方及租户因消防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处罚或罚款的,按*元/一次 (略) 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方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5若*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方有权要求*方停业整顿,一经查实*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 (略) 有权就其因*方运营行为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方进行追偿。
6.6*方应确保运营房产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方严重违约,*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方任何费用。对*方或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若*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方追偿。
6.7因*方原因导致房屋、设备损坏,*方应承担维修义务,如造成*方损失,*方有权向*方追偿。
6.8因*方原因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应责任由*方承担,造成*方损失的,*方有权向*方追偿。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方对*方的运 (略) 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方对*方运 (略) 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7.2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方需严格按照合肥地方标准《 (略) 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7.3运营期内,*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7.4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商铺水电、燃气开户、餐饮污水隔油池、餐饮油烟管道、商铺分割、墙体拆除、停车位及划线、停车场地砖、加装电梯等所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方施工,费用由*方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7.5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6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但非点击查看>>方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7.7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7.8*方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方审批,未经*方同意,*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方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及住户投诉等问题。
7.9* (略) 场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方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
7.10*方需按照交易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方审核通过后,由*方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方备案。*方有权针对*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整改,若*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方合同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方的合同违约责任。
7.11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7.12*方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7.13运营期内,*方对外招商运营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方向*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如有违反或超出交易公告及*方与*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租赁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7.1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方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 (略) 间报备给*方,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若*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第三方投诉,经*方核实确认后,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方 (略) 以*元违约金,*方应于收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方累计违约三次及以上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解除后,*方有权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7.1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方备案,如与本合同中约定条款有冲突,*方有权要求*方按本合同约定重新签订。
7.16本合同为*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方后签订,此次公开竞价活动的交易公告中“第三章 交易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8.2.1*、*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8.2.2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到期终止的,因*方违约*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升级装饰,*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8.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按*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运营管理费用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增加的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8.2.4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收回房屋,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后,*方有权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房屋转交第三人运营的,改变合同约定的运营范围的,与第三人合作运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管理费用达 15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擅自拆改变动*方前期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装修改造的;
(5)利用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或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方自身原因,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7)因*方管理不当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一经查实*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方在未按照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方催告仍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方或第三方损失的。
第九条 其 他
9.1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如需要)顺序
(1)本合同文本
(2)成交确认书通知书
(3)《交易公告》及答疑文件
9.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3送达方式:
**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双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 **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双方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 (略) 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4 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6份,*方执 3 份,*方执 2 份,其他1份送有关部门备案,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方: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合肥滨湖 (略)
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书
*方(以下简称*方) :
运营管理方(以下简称*方)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和各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严格按照“谁运营管理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牢固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事 (略) 理 ”的理念,确保*方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略) 域的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 按照房屋使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和“谁运营管理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方个人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运营管理的房屋的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对所运营管理房屋内所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人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 *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安全法规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预案上墙,定期组织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演练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预案,接到安全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安全预案和进行自查自救,防止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 加强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合理地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接乱拉电线;在雨季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际,要对所运营管理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楼、危房、危墙、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使用,及时维修。
四、 由于*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方的连带责任,并由*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五、 *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察*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方应对*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方有权限予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六、 本责任书一式 2 份,**双方各 1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方签字(盖章): *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中铁悦和院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 中铁悦和院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5HCBCA*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滨湖 (略)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1月14日9:00始至2025年2月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2月6日9:00至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菜市场经营权 | 6 | 55.* | 5.5 | ||||
1. (略) 菜市 (略) (略) (略) (略) 交口西南角,共计1栋单体楼,层高为三层,本项目所在层为1—2层,现状为毛坯。运营标的建筑面积约3088.74㎡,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略) 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运营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本项目 (略) 场(农家超),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运营期内,成交人招商的运营商户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含维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 2.本项目运营期内给予免费用装修期6个月,免费用装修期为分摊至每个合同年的第4个月给予。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商铺水电、燃气开户、餐饮污水隔油池、餐饮油烟管道、商铺分割、墙体拆除、停车位及划线、停车场地砖、加装电梯等所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成交人施工,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4.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成交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成交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7.成交人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成交人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及住户投诉等问题。 8.成交 (略) 场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人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9.成交人需按照交易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委托方审核通过后,由成交人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委托方备案。委托方有权针对成交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整改,若成交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成交人合同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10.成交后,成交人须接 (略) 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该项目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元/㎡*月,最终以成交人 (略) 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1.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2.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13.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14.本项目委托运营范 (略) 场需严格按照合肥地方标准《 (略) 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15.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 (略) (略) 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 (略) 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 (略) 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6.自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期限,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 (略) 间报备给委托方;委托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 17.委托方对成交人的运 (略) 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委托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方对成交人运 (略) 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8.成交人及成交人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9.成交人应依据合肥地方标准《 (略) 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 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略) 场的运营管理制度。成交人在运营管理期内累计 (略) 场/菜市场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0.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21.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委托方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或 (略) 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22.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2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51%;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29%;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卫经理;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内饰(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 方 :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 方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 资产委托运营管理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 则
1.1委托内容及期限:
1.1.1委托内容:*方将位于 资产,面积约 平方米,委托*方运营管理。
1.1.2委托期限: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年,自 至 。
1.2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2.1 运营管理费用标准:
第一至第二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三至第四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五至第六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1.2.2*方同意在前述运营费用交纳标准上将以下期间作为装修免费用期,具体免费用期间为:自 起至 止。(该段装修期内*方给予*方不计运营费用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3支付方式: 运营管理费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首年运营管理成交金额的 25%,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方指定账户。
1.2.4*方须将运营费用交纳至*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方。*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合肥滨湖 (略)
开 户 行: 合肥科技农村 (略) (略) 支行
账 号: **
1.3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一次性付至*方指定账户。
1.3.2如*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因*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方须于5日内足额补齐,若*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齐保证金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剩余保证金。
1.3.3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条 物业费
2.1成交后,*方须与该项 (略) 对接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费相关事宜,*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第三条 委托运营房屋的移交及收回
3.1委托运营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移交
3.1.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管理费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运营管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3.1.2如因*方原因推迟移交项目,本合同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1.3*方现状移交本项目,《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交验双方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方对移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满足合同目的不持任何异议。
3.2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收回
3.2.1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方须在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还*方。每延迟一天,*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费用标准支付运营管理费用之外,还应按照 *元/天 向*方支付违约金 。
3.2.2*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 (略) 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方逾期未搬离的,*方有权自行收回 (略) 理*方物品,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3.2.3*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态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2.4**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四条 *方权利与义务
4.1*方依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有权对外委托运营。
4.2*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方充分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审批*方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事项。
4.3*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维修。
4.4在运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
4.5*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方权利与义务
5.1*方运营管理的房屋、引进的业态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及运营管理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5.2运营期间,*方负责对商业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按运营管理范围承担相关费用,排除使用故障和隐患,保证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在运营管理期间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5.3*方应积极维护使用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方的监督检查。
5.4*方应对运营 (略) 域内进行消防、食品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承担。*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应于限期内整改。
5.5 *方承担运营管理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空调费(如有)、物业管理费、相关罚款等一切费用支出,并负责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5.6本合同生效后, *方负责 (略) 场定位、营销企划方向,制定实施项目的媒体安排、推广方案、广告内容,制定实施租赁方案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等。
5.7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租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无条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因运营期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由*方自行协调解决。
5.8*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房屋的装修、装潢及改造方案须向*方备案,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9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方更换该资产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方,并征得*方同意。
5.10*方应依据合肥地方标准《 (略) 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 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略) 场的运营管理制度。*方在运营管理期内累计 (略) 场/菜市场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方及*方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方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5.12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方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 (略) (略) 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
5.13运营期内,*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 (略) 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 (略) 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方违约责任
6.1.1*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6.1.2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
6.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6.2*方违约责任
6.2.1*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4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
6.2.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6.2.3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
6.2.4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管理费用,除须补交运营管理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6.2.5委托运营管理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管理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 标准承担违约金。
6.2.6*方委托运营管理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足时,*方须在 15 日内缴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
6.2.7*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运营管理费用、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 15 日,经过*方书面催告,*方仍不缴纳的,*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综合管理服务,直至*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6.3若*方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 (略) 罚以及因此导致*方 (略) 罚的,按*元/一次 (略) 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处罚后,视情况严重程度,*方仍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4若*方及租户因消防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处罚或罚款的,按*元/一次 (略) 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方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5若*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方有权要求*方停业整顿,一经查实*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 (略) 有权就其因*方运营行为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方进行追偿。
6.6*方应确保运营房产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方严重违约,*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方任何费用。对*方或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若*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方追偿。
6.7因*方原因导致房屋、设备损坏,*方应承担维修义务,如造成*方损失,*方有权向*方追偿。
6.8因*方原因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应责任由*方承担,造成*方损失的,*方有权向*方追偿。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方对*方的运 (略) 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方对*方运 (略) 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7.2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方需严格按照合肥地方标准《 (略) 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7.3运营期内,*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7.4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商铺水电、燃气开户、餐饮污水隔油池、餐饮油烟管道、商铺分割、墙体拆除、停车位及划线、停车场地砖、加装电梯等所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方施工,费用由*方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7.5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6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但非点击查看>>方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7.7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7.8*方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方审批,未经*方同意,*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方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及住户投诉等问题。
7.9* (略) 场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方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
7.10*方需按照交易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方审核通过后,由*方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方备案。*方有权针对*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整改,若*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方合同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方的合同违约责任。
7.11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7.12*方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7.13运营期内,*方对外招商运营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方向*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如有违反或超出交易公告及*方与*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租赁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7.1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方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 (略) 间报备给*方,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若*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第三方投诉,经*方核实确认后,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方 (略) 以*元违约金,*方应于收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方累计违约三次及以上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解除后,*方有权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7.1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方备案,如与本合同中约定条款有冲突,*方有权要求*方按本合同约定重新签订。
7.16本合同为*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方后签订,此次公开竞价活动的交易公告中“第三章 交易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8.2.1*、*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8.2.2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到期终止的,因*方违约*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升级装饰,*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8.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按*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运营管理费用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增加的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8.2.4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收回房屋,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后,*方有权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房屋转交第三人运营的,改变合同约定的运营范围的,与第三人合作运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管理费用达 15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擅自拆改变动*方前期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装修改造的;
(5)利用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或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方自身原因,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7)因*方管理不当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一经查实*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方在未按照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方催告仍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方或第三方损失的。
第九条 其 他
9.1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如需要)顺序
(1)本合同文本
(2)成交确认书通知书
(3)《交易公告》及答疑文件
9.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3送达方式:
**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双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 **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双方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 (略) 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4 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6份,*方执 3 份,*方执 2 份,其他1份送有关部门备案,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方: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合肥滨湖 (略)
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书
*方(以下简称*方) :
运营管理方(以下简称*方)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和各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严格按照“谁运营管理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牢固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事 (略) 理 ”的理念,确保*方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略) 域的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 按照房屋使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和“谁运营管理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方个人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运营管理的房屋的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对所运营管理房屋内所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人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 *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安全法规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预案上墙,定期组织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演练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预案,接到安全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安全预案和进行自查自救,防止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 加强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合理地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接乱拉电线;在雨季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际,要对所运营管理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楼、危房、危墙、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使用,及时维修。
四、 由于*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方的连带责任,并由*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五、 *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察*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方应对*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方有权限予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六、 本责任书一式 2 份,**双方各 1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方签字(盖章): *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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