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鄂01破2号释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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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破2号释明公告

湖北途学 (略) 破产管理人

释明公告

(2025)途学破清发字第002-1号

湖北途学 (略) 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024年12月24日, (略) (略) 裁定受理湖北途学 (略) (以下简称“途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6日作出(2025)鄂01破2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天明律 (略) 管理人。现管理人就相关法律法规及事项,向你做如下释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5)日内依法向管理人移交下列资料:1、途学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途学公司历年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3、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 (略) 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途学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及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根据《 (略) 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 (略) 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略) 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 (略) 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 (略) 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 (略) 股东、 (略) 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及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略) 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如贵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 (略) 将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因 (略) 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向贵方主张权利,要求贵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释明!

湖北途学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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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略) ,武汉

湖北途学 (略) 破产管理人

释明公告

(2025)途学破清发字第002-1号

湖北途学 (略) 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024年12月24日, (略) (略) 裁定受理湖北途学 (略) (以下简称“途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6日作出(2025)鄂01破2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天明律 (略) 管理人。现管理人就相关法律法规及事项,向你做如下释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5)日内依法向管理人移交下列资料:1、途学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途学公司历年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3、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 (略) 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途学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及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根据《 (略) 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 (略) 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略) 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 (略) 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 (略) 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 (略) 股东、 (略) 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及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略) 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 (略)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略) 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如贵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 (略) 将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因 (略) 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向贵方主张权利,要求贵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释明!

湖北途学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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