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1破128号债权申报公告
2024皖01破128号债权申报公告
(略) (略)
公告
(2024)皖01破128号
本院根据张志强的申请,已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受理安徽盛博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日指定安徽中天国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安徽盛博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地址: (略) (略) 华地金融中心B座1501室,联系人:江女士,联系电话:(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盛博 (略) 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资产、企业印章和账册等资料,安徽盛博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盛博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安徽(合肥)创 (略) 第六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鉴于本案案情简单,经听取申请人意见,本院决定根据《 (略)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对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快速审理特此公告。
(略) (略)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略) (略)
公告
(2024)皖01破128号
本院根据张志强的申请,已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受理安徽盛博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日指定安徽中天国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安徽盛博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地址: (略) (略) 华地金融中心B座1501室,联系人:江女士,联系电话:(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盛博 (略) 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资产、企业印章和账册等资料,安徽盛博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盛博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安徽(合肥)创 (略) 第六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鉴于本案案情简单,经听取申请人意见,本院决定根据《 (略)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对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快速审理特此公告。
(略) (略)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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