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303破16号通知书
2024豫0303破16号通知书
(略) (略) (略)
通知书
(2024)豫0303破16-4号
(略) (略) :
(略) (略) 于2024 年11月11 日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将 (略) 审理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案件受理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相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案件审理期间,该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企业财产,任何人不 (略) 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二、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四、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好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4 日上午8:4 (略) (略) (略) 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略) (略) (略)
通知书
(2024)豫0303破16-4号
(略) (略) :
(略) (略) 于2024 年11月11 日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将 (略) 审理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案件受理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相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案件审理期间,该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企业财产,任何人不 (略) 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二、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四、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好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14 日上午8:4 (略) (略) (略) 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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