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濮阳政濮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濮阳政濮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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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110.71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1-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17 |
项目概述 |
企业名称 | (略) | ||
---|---|---|---|
注册地(地址) | (略) 濮阳县城 (略) (略) 交叉口东 (略) 南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郭志彬 | ||
成立时间 | 2021-11-05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9KDY54X7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职工人数(人) | 3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濮阳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7703.# 万元 | 7719.# 万元 | -15.#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0.# 万元 | 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略) 德泓会计师事务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09-3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6837.# 万元 | 7060.# 万元 | -223.#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13.# 万元 | -13.#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北京百汇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濮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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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10 | 评估基准日 | 2024-11-30 |
评估价格(万元) | 59.49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7778.56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7719.07 | 净资产(万元) | 59.# |
转让方名称 | 濮阳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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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87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杰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略) 场服务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濮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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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略) | 河南省/ (略) | ||
上级批准单位 | 濮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2-0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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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略) 上报名 | 是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受让该标的;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股权转让应执行《关于 (略) 100%股权公开转让实施方案》。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债务偿还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4、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应与转让方、标的企业共同签署《债务加入协议》,自愿加入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与标的企业共同偿还对转让方的债务。受让方和标的企业采取分期偿还债务的,首期还款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债务偿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120】万元,同时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偿还期限最长为1年,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之日起算,期间按照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5、受让方应在交易完成且工商登记股东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将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并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6、股权工商变更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均由受让方承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标的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4.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 6、评估基准日到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产生的损益,由股权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7、该标的公司项下的土地 (略) 于抵押担保状态,抵押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该抵押计划在产权交易正式披露结束时或产权交易完成时解除。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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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梁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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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濮阳政濮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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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110.71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1-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17 |
项目概述 |
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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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略) 濮阳县城 (略) (略) 交叉口东 (略) 南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郭志彬 | ||
成立时间 | 2021-11-05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9KDY54X7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职工人数(人) | 3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濮阳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7703.# 万元 | 7719.# 万元 | -15.#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0.# 万元 | 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略) 德泓会计师事务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09-3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6837.# 万元 | 7060.# 万元 | -223.#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13.# 万元 | -13.#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北京百汇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濮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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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10 | 评估基准日 | 2024-11-30 |
评估价格(万元) | 59.49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7778.56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7719.07 | 净资产(万元) | 59.# |
转让方名称 | 濮阳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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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87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杰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略) 场服务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濮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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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略) | 河南省/ (略) | ||
上级批准单位 | 濮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2-0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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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略) 上报名 | 是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受让该标的;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股权转让应执行《关于 (略) 100%股权公开转让实施方案》。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债务偿还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4、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应与转让方、标的企业共同签署《债务加入协议》,自愿加入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与标的企业共同偿还对转让方的债务。受让方和标的企业采取分期偿还债务的,首期还款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债务偿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120】万元,同时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偿还期限最长为1年,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之日起算,期间按照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5、受让方应在交易完成且工商登记股东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将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并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6、股权工商变更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均由受让方承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标的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4.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 6、评估基准日到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产生的损益,由股权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7、该标的公司项下的土地 (略) 于抵押担保状态,抵押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该抵押计划在产权交易正式披露结束时或产权交易完成时解除。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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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梁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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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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