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05破22号成都品道知味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4川0105破22号成都品道知味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成都 (略) 各债权人:
2024年9?20日, (略) (略) ??法院作出(2024)川0105破申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川0105破22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成都 (略) 管理?(以下简称“管理?”)。
2025年1月6日下午14时00分,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18时表决结束。
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人,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实际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含代理人)共1人,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管理人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的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第一项《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同意票1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第二项《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同意票1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第三项《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同意票1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第四项《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及表决方案》同意票1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及表决方案》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函告。
成都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成都 (略) 各债权人:
2024年9?20日, (略) (略) ??法院作出(2024)川0105破申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川0105破22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成都 (略) 管理?(以下简称“管理?”)。
2025年1月6日下午14时00分,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18时表决结束。
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人,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实际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含代理人)共1人,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管理人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的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第一项《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同意票1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第二项《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同意票1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第三项《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同意票1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第四项《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及表决方案》同意票1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成都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及表决方案》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函告。
成都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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