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5破14号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未能完成接管事务的声明
2025渝05破14号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未能完成接管事务的声明
(略) 第五 (略) 于2025年12月27日作出(2024)渝05破申73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银翔晓星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7日作出(2025)渝05破14号决定, (略) 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积极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先利,拟完成接管事务。因债务人现已停止经营且无相应在职人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部分高级管理 (略) 于失联状态,联系上工商登记内档上记载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告知管理人,其已离职多年, (略) 事情已不知情。管理人打 (略) 之前委托的梁永强律师,梁律师告知法定代表人张先利不在国内,现梁律师也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张先利。管理人2025年1月1 (略) (略) (略) 空港经 (略) 空港大道822号, (略) 已无实际经营,系其他企业在办公。管理人2025年1月1 (略) 之前实际经营 (略) (略) 银翔大道55号了解情况, (略) 也未实际经营,已名存实亡。管理人现穷尽各种方式至今没有接管到债务人的任何印章、证照、账簿、文书、银行账户、财产等物品及资料。
债务人的所有印章、证照、资料、财产依法均应由管理人接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占有、使用,如相关单位或个人非法占有、使用,管理人将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非法占有人占有期间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与管理人、债务人无关。债务人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其他印章(如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自2025年1月7日起遗失作废。2025年1月7日之后加盖债务人印章的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均不予认可。
(略) 第五 (略) 于2025年12月27日作出(2024)渝05破申73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银翔晓星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7日作出(2025)渝05破14号决定, (略) 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积极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先利,拟完成接管事务。因债务人现已停止经营且无相应在职人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部分高级管理 (略) 于失联状态,联系上工商登记内档上记载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告知管理人,其已离职多年, (略) 事情已不知情。管理人打 (略) 之前委托的梁永强律师,梁律师告知法定代表人张先利不在国内,现梁律师也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张先利。管理人2025年1月1 (略) (略) (略) 空港经 (略) 空港大道822号, (略) 已无实际经营,系其他企业在办公。管理人2025年1月1 (略) 之前实际经营 (略) (略) 银翔大道55号了解情况, (略) 也未实际经营,已名存实亡。管理人现穷尽各种方式至今没有接管到债务人的任何印章、证照、账簿、文书、银行账户、财产等物品及资料。
债务人的所有印章、证照、资料、财产依法均应由管理人接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占有、使用,如相关单位或个人非法占有、使用,管理人将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非法占有人占有期间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与管理人、债务人无关。债务人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其他印章(如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自2025年1月7日起遗失作废。2025年1月7日之后加盖债务人印章的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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