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3破909号上海天地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管通知
2024沪03破909号上海天地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管通知
上海天地汇 (略)
接管通知
(2024) 天地汇企业管理破管字第1号
上海天地汇 (略) /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略) 第三 (略) 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2024)沪03破90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天地汇 (略) (“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15日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债务人的管理人(“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等资料,接管范围详见附件3。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另外,依据 (略) 法释(2008)10号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请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于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联系管理人办理交接事宜。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22号外滩中心26楼,联系人:杨夏,联系电话:#。
鉴于目前尚未交接,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 (略) 公章等印章,应全部停用,且债务人不得擅自签订合同,亦不得擅自对外支付款项。
上海天地汇 (略) 管理人
上海天地汇 (略)
接管通知
(2024) 天地汇企业管理破管字第1号
上海天地汇 (略) /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略) 第三 (略) 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2024)沪03破90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天地汇 (略) (“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15日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债务人的管理人(“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等资料,接管范围详见附件3。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另外,依据 (略) 法释(2008)10号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请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于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联系管理人办理交接事宜。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22号外滩中心26楼,联系人:杨夏,联系电话:#。
鉴于目前尚未交接,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 (略) 公章等印章,应全部停用,且债务人不得擅自签订合同,亦不得擅自对外支付款项。
上海天地汇 (略)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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