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万安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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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万安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万安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5 作者: 来源:万安县住房和 (略)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对我县建筑垃圾运输的安全有序管理, (略) 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 (略)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修正)》《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万 (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工作,对全县报 (略) 实行准入核准(含已 (略) 进行资质重新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略) 资质核准标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所属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 (略) 运输从业资格证,具备相应 (略) 置能力。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装置,保持正常使用,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5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报名地点:万安县住房和 (略) 城市管理股(县行政中心424室)

(三)联系人:卢水银 ;联系电话:(略)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受理报名及提交资料后,我局将对报名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逾期请于下一年度申报。

2. (略) 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标准,自我完善,达到准入要求的核发《建 (略) 置核准证》(有效期为一年)。

3.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的运输企业,不得在 (略)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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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15 作者: 来源:万安县住房和 (略)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对我县建筑垃圾运输的安全有序管理, (略) 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 (略)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修正)》《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万 (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工作,对全县报 (略) 实行准入核准(含已 (略) 进行资质重新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略) 资质核准标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所属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 (略) 运输从业资格证,具备相应 (略) 置能力。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装置,保持正常使用,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5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报名地点:万安县住房和 (略) 城市管理股(县行政中心424室)

(三)联系人:卢水银 ;联系电话:(略)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受理报名及提交资料后,我局将对报名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逾期请于下一年度申报。

2. (略) 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标准,自我完善,达到准入要求的核发《建 (略) 置核准证》(有效期为一年)。

3.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的运输企业,不得在 (略)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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