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租标的位于江苏省新海高级中 (略) 分校艺体楼一楼南侧,面积约290㎡,首年租金底价为*元/年,承租押金为*,租期为3年,租金递增方式为每年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8%。 2.本次标 (略) 经营,可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体用品、副食品、粮油、饮料零食、奶制品、图书等,不得销售保质期少于5天的商品和加工水果(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经营商品实施管理,《售卖商品清单》的变更必须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用于经营高污染、高噪音、扰民、危险品、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不动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必须在接到通知7天内无条件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本次招租标的按交付时实际情况交付。房屋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 (略) (略) 不承担招租标的中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4.意向承租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招租标的的状况,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招租标的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承租方在租赁中应缴纳的水、电、气、物业等有关费用。本次招租标的租赁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卫生欠费均由出租方承担;租赁交付后产生的水、电、物业、卫生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 7.承租方应接受招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不动产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方除使用“江苏省新海高级中 (略) 分校 南京师范大学连云港实验学校 校园生活驿站”作为店名,不得在外墙出现其他宣传标识。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9. (略)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连交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连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如 (略) 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